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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王永平: 如何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

王永平: 如何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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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述將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的背景及政府指的憲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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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1 o1 h5 ~: r1 S5.39.217.76現時《防止賄賂條例》涉及收受利益的條文(第3條)不適用於特首。2012年2月,前特首曾蔭權被揭發接受富豪款待。為了平息民憤,他成立一個由終 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旨在檢討包括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的安排,然後提出建議。; \4 b1 W' I4 T" I3 u9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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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獨立檢討委員會完成工作後,提出包括一系列建議的報告書。在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的問題上,委員會認為,為了維持公眾信心,行政長官須遵守的規則,原則上應比他領導的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至少同樣嚴格(見報告書,下同,第4.63段)。因此,委員會建議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 3條的適用範圍內。(第3條規定「訂明人員(即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如無行政長官之一般或特別許同,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觸犯此規定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1年及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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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1 i/ y5 J! G! }公仔箱論壇為了容許公職人員享有一般市民的權益(例如接受親屬的禮物),或收取符合公眾利益的款待(例如相關官員接受本地航空公司提供的首航免費旅程),第3條授權行政長官發出一般或特別許可。問題是:假如行政長官同樣受第3條規管,誰可就上述情況向他(或她)發出一般或特別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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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9 v. l/ ?1 u" \5.39.217.76委員會建議的解決方法是成立一個由三人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成員由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委員會的法定職權是給予行政長官一般許同,在某些訂明情況下,收取利益,以及在收到行政長官提出申請時,考慮並給予行政長官特別許同收取利益。(第4.76段)tvb now,tvbnow,bttvb/ F( |4 h) s6 a5 m; B8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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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建議3年來不能落實的原因,是政府認為這會產生憲制問題。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在上星期三(11.11.15)的立法會上就相關議案發言時指出,鑑 於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即他是香港特區(而不只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若按委員會的建議,即要求行政長官就索取或收受利益,向一個由首席大法官和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的專責獨立委員會取得許可,這可能與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不相吻合。因此,她重複3年來的官式口徑:有關建議在法律上存在的概念及憲制問題有待解決。5.39.217.76/ p% J1 n; E: K3 s4 h* g) g

$ t( k: I8 i3 h! @5 r. L撇除法律言語的包裝,政府這番話的意思是既然特首是特區之首,有超然於首席大法官(司法機關之首)及立法會主席(立法機關之首)的地位,他不應該接受一個由這兩位較他低級的官員委任的委員會所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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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2 A6 F7 T9 r9 e+ B- v我不接受委員會的建議存在一個憲制問題的說法。第一、《基本法》沒有條文不容許特首接受某一類委員會的規管或意見。第二、假如建議被納入在《防止賄 賂條例》內,委員會便成為一個法定機構,行使法律權力。《基本法》第25條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首與市民大眾齊齊守法,有什麼憲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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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  U) u3 @  L9 ?5 P. h可悲的是,泛民議員或絕大多數期望特首廉潔奉公的市民沒有權力改變政府的做法,即口說願意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第3條,卻以憲制問題遲遲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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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 _$ i0 f1 t+ m2 Y) d5.39.217.76我 不相信今屆政府研究了3年依然聲稱解決不到的憲制問題,可以在餘下2年找到解決辦法。還有,中央不可能不知道港人期望政府修法,把特首納入防賄第3條。所以另一個政治現實是中央極有可能認同獨立委員會的建議有憲制問題,因此不應落實的說法。這個立場其實不難理解。要求特首向一個由他「手下」委任的委員會取 得許可才收受利益,這對特首的面子不好過,對中央的面子也不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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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諺語有句話: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內地也有個說法:「辦法總比困難多」。既然獨立委員會的建議3年來毫無寸進,其至很可能已胎死腹中,我們便須尋求另一個沒有「憲制問題」的辦法去 將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第3條內。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o2 c& k2 g2 }

; R( u6 v2 W) |公仔箱論壇先回到問題的根本。李國能委員會報告發表後到目前為止,中央和特區政府都沒有質疑的原則是「行政長官須遵守的(收受利益)規則,原則上應比他領導的 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至少同樣嚴格」(第4.63段)。為了體現這項原則,委員會便把用來規管公務員的安排(即第3條列明的一般或特別許可)放在特首身上。然後為了解決特首不能像對待公務員般向自己發出一般或特別許可的問題,委員會便建議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向特首做同樣的事。這就產生了政府口中的「憲制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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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任職公務員事務局多年,處理過無數涉及公務員收受利益的申請個案。先說行政長官根據防賄第3條發出的一般許可,這已成為政府定期更新的「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公告清楚訂明什麼類別的利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受。假如實際情況與公告內的訂明情況不同,當事人便須申請特別許可。過去幾十年 來,公務員事務局累積很多行政長官親自或授權批出的特別許可個案。tvb now,tvbnow,bttvb5 A) t. T& z9 F$ b' t

! h3 k) s- m1 Vtvb now,tvbnow,bttvb我的建議是:放棄成立一個特別為向特首批出收受利益許可而設的獨立委員會,改而在防賄條例第3條內加入一項新條款,即「除附件訂明的情況外,行政長官不得索取或收取任何利益」。附件的內容包括現時「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內適用於公務員的全部一般情況(例如接受(但不得索取)私交好友在特別 場合(例如生日)給予總值不超過$3000元的禮物)。政府在參考所有以往行政長官批出並依然適用於行政長官的特別許可情況(例如接受與政府有公事往來的 航空公司的首航款待)後,在附件內列出其他行政長官可以收受利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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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6 ?% ]. p. v' h換句話說,附件清楚訂明行政長官可以收受利益的所有情況。他再沒有權力自己批准自己收受利益。這份公開的附件將會為未來香港特首樹立最高標準的道德典範。6 m3 s4 o  I9 |5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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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能會問:是否有何能將來出現一項特首適宜接受利益但沒有在附件內訂明的情況?因為這份附件是根據過去幾十年的實際經驗而制定,出現這樣的機會 很微。即使出現,特首可以選擇不接受利益。但如果他認為接受某項利益符合公眾利益,他可以要求政府向對方支付有關費用或補償,然後事後向立法會交代。附件可以因應情況定期更新。tvb now,tvbnow,bttvb& L/ p+ E% H0 i1 [6 c- f: K#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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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規管特首收受利益的附件在立法時會否讓泛民議員大做文章。有可能。但只要政府本着特首收受利益較公務員至少同樣嚴格的原則,在建制派的護航及市民的支持下,政府何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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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2 t2 H6 l6 l  }4 d% s/ ktvb now,tvbnow,bttvb假如政府是真心願意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第3條內,我希望政府盡快考慮我這項肯定沒有憲制問題的建議!
  
唔使过好耐 ,一定有条共狗话,当时点解港督同英女皇都冇纳入防賄,点解特首要纳入呢?甘唔公平,所以特首系唔使俾纳入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billzhang 所谓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系指本法律所辖范围内嘅人人平等,好比方係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章第七段,中共就系超然于法律之上嘅存在,所以系中国法律所辖范围内嘅人人平等唔包含中共,所以只有系违法中共党员被免除党员资格后,先可以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那么你看清楚宪法之后再说吧, 不要自我意淫, 不然的话,只能看到自己想看到的那些东西, 对自己无益
本帖最後由 maniac2000 於 2015-11-20 11:01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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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中国共产党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章第七段。
) r7 X( x6 i2 s$ `5 I7 e9 p' {敢问billzhang兄,在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嘅引述有冇错误?上面三个“”,白纸黑字已经讲明中国共产党系上级,全国各族人民系下级,两者系领导同被领导关系。中国各项法律都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嘅各族人民去制定、完善同发展嘅。故此,中国共产党系宪法内面已经表明拥有超然于所有法律制定者嘅权利,同样拥有超然于其所制定法律嘅权利,依个系係中国宪法上得到保护同保障嘅。
. h2 p9 P" ^' A5 z4 n: e0 O若果,billzhang兄唔认同个话,请列出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高效力嘅法律法规出来。不过请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是国家根本大法,理论上冇任何法律法规高于宪法。当然系中国,党章党规系例外嘅,既然党拥有超然于所有法律嘅权利,党章党规自然亦拥有超越所有法律法规,当然亦包括最高根本大法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下对于党章党规了解未及billzhang兄,故此,斗胆请billzhang兄列出相关党章党规中可以比宪法更高层次,但相反规定嘅条文以作反证。万分感激,先谢之。
依法治国,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楼上十足共匪口吻,講法治,強國就係世界笑話
其实billzhang兄已经认同中国系依党治法,党权大于法权,承认依个事实就得,好过好多人渣党员连依个都唔敢承认,一味只系掩耳盗铃。
我说的是依法治国,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这个是关键, 很多所谓民主政府连这个都做不到,
我说的是依法治国,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这个是关键, 很多所谓民主政府连这个都做不到,
8 G3 H/ W- I, ^% \7 \5.39.217.76billzhang 發表於 2015-11-21 10:19 PM
3 v) b0 d' {( w6 x# [: u( w/ V+ O- Rtvb now,tvbnow,bttvb民主政府选出来的领导,选民是可以用选票把他拉下来,中国大陆的可以吗?香港澳门都不不可以,五毛你没有看到这个论坛是什么人居多,像你收了五毛的狗就想在这里反盘,去你全家的春秋梦吧!
6 q4 D) g- H- g2 }+ _民主政府选出来的领导,选民是可以用选票把他拉下来,中国大陆的可以吗?香港澳门都不不可以,五毛你没有看到这个论坛是什么人居多,像你收了五毛的狗就想在这里反盘,去你全家的春秋梦吧! ...
; L6 k0 d8 k" h8 C# c% umcr125 發表於 2015-11-22 02:12 PM
用选票将所谓的民主领导拉下来又如何, 小布什任内出现的金融危机, 搞得美国甚至到世界金融出现很大的问题, 那么选民将他选下来, 之后怎么样?还不是一样要承受他的失误带来的后果!小布什没有因为引发金融风暴而受到任何制裁?那么选票有什么用, 我们选举一个人出来领导国家, 他把国家搞得民不聊生, 然后他拍拍屁股就走, 不用承担一切后果, 反而我们用选票支持他的人就要承受他失误的结果, 这个就是民主吗?公仔箱論壇1 N1 b* y# ]$ B' k0 s* }
我一直都说, 民主不是国家必然的方式, 民主只是一种较为公平的监督方式而已, 但是,如果美国民主真的是那么好, 为什么美国在十年内, 债务上涨了十几倍, 日本, 欧洲等民主国家, 债务在这几年内上涨了起码十倍以上, 这些民主选举出来的人, 为什么要选择他的人民承受那么多的债务呢?为什么民主制度就不能保证这些呢?tvb now,tvbnow,bttvb4 Z6 H! Y6 J4 U9 U  R
要知道现代民主起源的第一步, 其实就是控制国家税收, 那么为什么现在的民主制度下面的国家, 税收会越来越高, 这些选举出来的人为什么不去做点事情呢?请反思一下, 民主是不是真的很有用?
本帖最後由 maniac2000 於 2015-11-23 09:05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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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billzhang 同意billzhang兄讲法,依法治国,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系依党权高于法权嘅法,一D都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文规定党权高于一切。所以非常认同billzhang兄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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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0 X5 c+ E- f: R5 g随便讲解下,系党权高于法权情况下,中共政府係法理上点样针对党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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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  [- w. q; D8 C. b  @: H公仔箱論壇以重庆薄生为例:首先针对薄生违法行为,公安系统系有调查权嘅,但冇转交检控嘅权利,理由好简单,薄生系一个中共党员,中共党员身份高于法权,公安权利所限于法权,根据下位法不治上位嘅原则 ,故此公安冇权对薄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之外嘅任何行为;甘薄生系唔系一定冇办法受到制裁呢?依个肯定唔系,但点先可以使薄生受到制裁,正确嘅做法就可向薄生之上嘅党委汇报情况,党委经过事实认定后,终止嘅薄生嘅党员身份,係甘情况下,公安先可以转交薄生去接受检控。5.39.217.76* X, G) k' Y. B, C  T) `
但大家有冇发现,依一个过程系好有问题呢?其实薄生可唔可以受到检控并唔系因为其罪行嘅恶劣程度,反而系上级党委嘅认定;而且依一个认定一方面可以係冇时间限制,十年,一百年都冇问题; 另一方面,所谓嘅上级党委亦冇必须根据事实认定党员违法嘅必要性,不过最攞命嘅系上级党委只不过系一个政党嘅支部,对提交上来嘅材料系法律上冇保密义务,党纪最高处罚只不过系退党; 若果係甘情况下,薄生有能力可以影响上级党委中某些人,薄生係可以完全唔受到任何处罚。事实上亦如是,薄生係大连等地任职时早已经出现过同样嘅情况,所以係重庆若果唔系因为薄太做得太过分,要攞王生条命,王生都唔会出到去领使馆公开寻求避难依一招,去迫使上级党委不得不正视薄生嘅罪行。最后使薄生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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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就王生对薄生案嘅举报方式来讲,係现时嘅中共政府绝对只能系一个特例同个例,冇可能成为通例。因为通过外届力量去迫使党委正视某党员嘅犯法罪行系事实上系唔尊重党委嘅自主决策权。党委系绝对唔会容忍同类事件嘅再次发生,所以王生嘅下场一定好惨,而薄生最多只不过系做表面上嘅长期疗养而已。3 T# m- `# z) t/ w
党权高于法权係法理上直接造成左针对党员违法嘅程序上过于复杂,并且存在过多漏洞(当然,以上漏洞中共中央最高层系完全知道并清楚了解,并且极有可能已经多次运用于私人利益上嘅,薄生做尽坏事,甘耐先有报应唔系冇理由嘅。),最后结果就系造成中共党员基于自身特权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腐败、违法行为高居不下,使中共从一个为人民服务嘅政党沦为一个为人民币服务嘅政党。3 a5 y; w9 X/ n( c  s" m
由以上例证,可以得出若果特首不纳入法治管辖内,会有乜后果?中共党员嘅腐败就系最好嘅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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