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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王岸然:新聞自由比校委面子重要

王岸然:新聞自由比校委面子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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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m) ?5 n7 F' K& ]- m8 J/ j0 _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新聞自由是意見表達和資訊接收自由的具體表現, 這不單比港大那班偽君子的面子重要,也比我們高院那些欠缺人權意識觀念的法官的面子重要。法官當然可予批評,而且涉及人權自由不受法官尊重的重要時刻,猛烈批評法官把他們驚醒,正是傳媒的責任所在。2 ~- U: V( e3 G1 j+ @+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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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對象 應是法官
8 P6 i8 z8 |8 Ytvb now,tvbnow,bttvb公仔箱論壇  \) K5 |2 x% \$ x3 r4 I5 `
怎樣猛烈法?英國《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因為不滿3名上訴庭上議院法官(Law Lords)在「間諜捕手」(SPY Catcher)案中頒下禁制令,禁止對該書作者彼得衞(Peter Wright)及該書內容的報道,憤而把3位法官的照片倒轉刊登,並在上面大字標題,「你們是蠢蛋」(You Fools)。香港法院的法官多次作出有違常理的裁決之時,評論者與媒體還是對他們必恭必敬,只會令他們更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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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5 \2 w, J! N- s* T" j8 N筆者必須指出,高院的法官經常表現得欠缺常識,對社會不了解,更對人權的重要性全無意識,很隨意地便多次頒下嚴重影響港人示威集會自由的禁令,這次更直接侵害港人的資訊接收人權,應該完全把他的照片倒轉,然後寫上「蠢材」兩個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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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Y. _, P9 d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傳媒工會應到高院示威抗議而不是到港大,是應該設法鑽法律的空子,於必要時犯法,以保護公眾的知情權。
5 b. E) g& g6 d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u, g  m2 H/ J) r" I. H, H/ M
臨時禁制令給人發覺原來當中不包括已在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的資訊,這是說傳媒可以在禁制令正式頒下前隨意把商台已散播的聲音檔案再轉載,只是商台自己不可以。大家高興嗎?這其實了無意義,筆者與其他留意新聞的人早已聽過李國章和紀文鳳的錄音,亦有大量逐句記下的文字紀錄,再禁也失去保密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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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尚未播出的其他港大校委的發言。這都不在公眾領域,商台及其他傳媒以什麼方法將其向全港市民公開,過程要完全不顧港大校委和高院蠢蛋法官的禁令,那才是維護公眾的知情權,才不負港人所託。筆者要問,傳媒是為了港人的利益、新聞的尊嚴、公眾知情權,還是為了照顧蠢蛋和港大壞蛋的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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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英國的「間諜捕手禁書」案,傳媒應是必讀的教材吧?還等什麼?1987年已經移民澳洲的軍情五處(MI5)特工,由於英國政府扣減他的退休金額,為了補償損失而出版書本;他如願以償,單是美國一年已賣出40萬本(到今天超過200萬本已經在全球賣出),他死時是百萬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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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T: c/ r& [) b- {2 b) S1 d英國以違反合約的民事理由到澳洲申請禁制這本書。澳洲的法官可沒有同級的香港高院法官般蠢,隨便任由英政府以違約為由實行政治打壓的目的;澳洲的高院和上訴庭皆拒絕因作者彼得衞破壞保密(breach of confidence)的民事理由下禁令,稱資訊自由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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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記者特別從澳洲帶同10本禁書回英,並通知英國海關;帶書不是出版,禁制令不是充公令(confiscation order),海關只好放行。此例一開,水貨客的威力令想看這書的人皆可看到,皆可自由討論書中內容;但受禁制令針對的《觀察家報》、《衞報》和《星期日泰晤士報》不能。更有趣的是,從英國駕車可以自由出入的蘇格蘭也不受禁令的影響,上議院法官對自己與社會的脫節,一無所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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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 ]! E* {. w. f8 w$ Ktvb now,tvbnow,bttvb香港的法官享有獨立和崇高地位,不等於有權不理社會的實況,任意任令資本家和政府借民事的法律去滿足政治上的需求。更嚴重的是,借民事的原則程序去侵害港人的人權之時,法官了無所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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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校委與洩密者連合約關係也不知道有沒有(應不是港大職員所為,而是校委之中有人洩密),去到盡亦只屬普通法中的破壞信託行為(breach of trust),洩密也無人有金錢損失;個別校委有名譽上的損失,是咎由自取。法律的存在是要保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不是方便一些表裏不一的人做卑鄙的事。同是高院,香港的法官就沒有澳洲法官的智慧。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9 ]4 `" N+ H4 ^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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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雷曼苦主在銀行外示威之時,法官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隨便就禁了示威者的示威權(銀行以將告示威者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為由,申請臨時禁示威令,示威者被禁了,滋擾的官司不了了之,因為根本講不出有何損失)。小巴司機說馬路的佔領者影響生意,官司有沒有下文?高院法官說他們會受影響是常識,但整件事件是政治則是人人皆知,獨是法官不知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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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O; o' U# |8 T& [1 n: Q公仔箱論壇究其原因,香港的法官是落伍的法律動物,並不與時並進,對法律文化的認知,只停留在英國法律界的七八十年代(法官學法律時),而香港只有對法治盲目推崇的傳媒,欠缺筆者一類的批判者。tvb now,tvbnow,bttvb9 F  S8 X1 D6 G  t% m1 w6 j+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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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英國法官在1988年明白到自己的愚蠢而撤銷禁書令之後,歐洲人權法院並不為愚蠢的上議院法官保留面子。1991年裁決英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的表達意見自由;同時批評英國法官不是基於明顯不過的保護人權理由撤禁,而只是因為禁令事實上失效。法官為政府違反自由的假定隨意背書(endorse illiberal assumption from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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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f1 t; \" c( C1 V. D. R公仔箱論壇相信英國的「老爺」在此案之後進步了,但香港的法官有待教育,或是教訓;這責任在傳媒身上。上述案件已經給予傳媒足夠的啟示如何避開禁令。筆者特別希望在星期五聆訊禁制令之前,看到其他港大校委的聲音廣傳。這似乎不尊重法官了。正是,他們需要的不是尊重,而是教訓和教育。
  
陳文敏:港大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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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X. l4 t, O6 {2 ~: ktvb now,tvbnow,bttvb校委會的會議錄音曝光, 聽罷令人感慨校委會的討論竟淪落至如斯地步!校委會這大半年來的表現,已失去不少師生的尊重和信任,校委會的改革也顯得逼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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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在2002年,為配合時代的發展,大學大幅精簡管理架構進而改善效率,當中校委會的人數被大幅削減,並引入各界的精英,為大學出謀獻策。 改革後首任主席為馮國經。他在任期間,給港大定下打入世界大學排名首25名之列的目標,協助大學擴建百年校園,並改革人事任命制度,理順港大和港大持續進修學院的關係,當時校委會內可謂人才濟濟,在馮國經的領導下,校委會只負責宏觀與長遠政策,校內運作全由校長主理,馮本人亦相當尊重校內人士的意見,校委會和校長基本上是一種伙伴關係 。) l$ D9 Y# Q; g$ o- _* _

: G# p3 F2 m4 @$ O# ^. i% Q9 b其後,校委會和大學的關係漸漸改變,部分校外人士視校委會為董事會,既是大學的最高決策機構,自然凡事過問。如校委會本該只處理延遲退休的政策,現在卻是每一位教授延遲退休的申請均要經校委會批淮,管理和營運的界線變得模糊,受託人漸變為管理層,校長只不過是校委會聘用的行政總裁,於是便出現「等埋首副」、「首副是向校委會負責」、「校友是外人」之類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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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委會的改革,除組成外,還須重新界定校委會的角色。組成方面,校內人士目前所佔比例偏低,有需要增加校內人士的比例。現時校委會內的校外人士,主要是兼職性質,除開會外鮮有與校內同事接觸,有些校委甚至連大學有多少學院也數不出來!當校委會脫離群眾時,自以為是的心態便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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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k) c, o$ z至於校監,大學自主和學術自由的背後理念便是大學須獨立於政府,教資會的設立,正是作為大學和政府之間的橋樑,避免政府介入大學運作,故此,特首成為大學的當然校監,便正和學術自由的理念背道而馳。有人說過往也沒有問題,但這並不等於制度沒有問題,過往行政長官願意只扮演禮節性的角色,但今天的特首要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這便明顯和學術自由有衝突,特首成為當然校監,便有違《基本法》對學術自由的保障。
  
新闻自由就比人的私隐还要重要?如果是的话, 我很害怕, 我害怕什么时候有人用新闻自由将我所有的话都记录下来, 然后公布, 那么我的私隐何在, 就是一句我是公众人物, 就要剥夺我的私隐权?这个真的是合理吗?公众人物就要没有私隐权吗?
本帖最後由 maniac2000 於 2015-11-5 11:09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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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啦,billzhang兄,你我都未够班成公众人物,但系中国,利用所谓嘅实名制,个人信息俾公安同国安掌握,滥用来打击异已嘅可能性会比你我成公众人物嘅可能性高上唔知几百万倍。
! U; O: [; y" j/ }' Z! jtvb now,tvbnow,bttvb此外,公众人物因为其公众特性拥有好多普通人冇嘅特权,根据法律上权利同义务对等嘅原则,佢地有依D特权就应当付出相应嘅代价。好比方,克林顿作为美国总统亦成为公众人物,甘佢同莱温小姐嘅所谓私事就唔应当系私隐,因为冇证据可以证明克林顿除莱温小姐之间除口交之外,仲有乜唔见得光嘅事,而依D事系可能危及国家利益。基于权利同义务对等嘅原则,即使嘅美国总统都冇权阻止丑闻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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