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審議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劃分:不再具體列出貪污數額,而是分成貪污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量刑。針對外界關於用語模糊的“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將難以把握的疑問,最高法院透露,有關貪污受賄犯罪量刑的具體情形和標準的司法解釋已在研究制定當中。# }% k( M* i5 L/ W; P+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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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是法律在司法適用過程中的解釋。在修法尚未通過之際,“解釋”的製定已經啟動,這一方面說明立法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就該條款的修正很可能已經有過充分溝通,另一方面也代表著立法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對草案的通過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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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對於貪污腐敗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有三個具體的“固定數額標準”,即100000元、50000元、5000元。其中5000元常被解讀為貪賄犯罪的“立案紅線”(但並非絕對),而個人貪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被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則最高刑為死刑。/ r, U: _. i6 i ~6 K. j&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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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貪賄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是在18年前確定的。18年來,呼籲提高貪賄犯罪“起刑點”的聲音時有所見,其中不乏一些法學名家。他們有感於“數字司法”所帶來的不公平,也基於貪賄犯罪在數額上水漲船高的嚴峻事實,提出據以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應緊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而變化。5.39.217.76* N2 a: c# O9 ?; r3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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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賄犯罪的“數字司法”的確帶來了一些司法難題。比如,為什麼貪污4999元就可以不立案,而貪污5000元就成了貪污犯?為什麼貪賄10萬元就可判處死刑,而貪污10億元也一樣是可判處死刑?既然貪賄10萬元與貪賄上億元甚至更大數額同處一個量刑幅度之內,難免不促使那些貪腐官員抱定決心要往“億元貪官”的不歸路上狂奔,因為橫豎都是最高檔刑期。有了足夠多的錢,還可以拿出部分貪賄所得來尋找換取個人安全的門道。4 E6 P% r+ |9 g( V/ d) q- Z6 l
& H, e1 O' E4 j# ]tvb now,tvbnow,bttvb再看司法實踐,近年來的“億元貪官”並不少見,但刑期多為死緩或無期。而早年的“億元貪官”許邁永(杭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蘇州市原副市長),就都被判了死刑。說起來,他們都處在“10萬元以上”這一個量刑檔期中。可以說,標準的模糊,“10萬元以上”未必就比“特別巨大”更精細。公仔箱論壇. D* G; @, j4 }2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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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固定數額標準來確定貪賄犯罪的情節,簡單易行,也很直觀,這樣的“數字司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唯犯罪數額或主要依據貪賄所得來量刑,忽視了貪賄犯罪中的其他情節對於量刑的參考價值,不能客觀全面地反映出“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修正勢在必行。, J' F( k) Q) I/ F' X4 \7 f5 `$ K
8 R9 {' J7 l( N; k: H1 p5.39.217.76至於將過去的固定數額標準修正為“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是否合適,還有待立法官員們充分討論。但有一條修正的理由,必須有著清醒的認識。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貪賄犯罪在量刑固定數額標准上的調整——是因為“以前的標準已跟現實嚴重脫節”,“過去10萬元就是很高數字,而現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 10萬元已經不是很高”。這一理解用在提高“數額特別巨大”這一基數上,還是合乎邏輯的。若要據此呼籲提高貪賄犯罪的起刑點,那卻是於法不符,與當前的反腐態勢也不合。為何“億元貪官”層出不窮,一是因為製度建設尤其是陽光法案等尚未完善,給貪腐留下了空間;二是對貪腐的打擊著重於打大打惡,而未能有效預防或製止小貪變成為巨蠹。反腐敗就應該“抓小”“抓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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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習近平同志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反腐敗高壓態勢必須繼續保持,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反腐敗的法律規制上也多采用“零容忍”原則。那種“現在物質財富豐裕了,貪污5000實在不算什麼”的思想,也著實需要好好地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