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麟﹕「修憲」的路要走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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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朋友談「修 憲」,主要針對《基本法》內的政治體制及民主化問題。然而,假如社運朋友是代表着社會上比較左翼及進步力量的話,單單針對政治體制顯然未夠,至少,他們應該提出如何透過「修憲」,達至社會更公平及正義——包括分配正義、規劃正義以及環境正義等,否則,只是修修補補式的修憲,不如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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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_/ V* j; T2 K- j4 ]6 e6 atvb now,tvbnow,bttvb有經歷過1980年代草擬基本法過程的人士,大抵都有一個共識:北京傾向把當時香港的政治、經濟及社會體制「急凍」起來,以「不變」來安撫民心。其中一個較少人提到,但在憲法學界引起不少爭議的,就是基本法內有關經濟制度的條文。: Y! h# @, n2 L; F& C
* [& X }6 L- |6 Ntvb now,tvbnow,bttvb美 帝法學界有一種理論,認為發展中國家在鬧哄哄地獨立後,經濟不斷下滑,甚至出現赤貧,其中一個理由,就是一些獨立領袖,在國家獨立後赫然發現,前殖民地宗主國操縱了經濟體制,經濟活動幾由西方大財團支配,出現了國家政治獨立,經濟依賴英美的情况。 另外,殖民地的只依賴一兩個產業的經濟模式,不夠多元,造成巨大的貧富差距。為了擺脫此體制,新獨立國家往往以財富再分配為名,既國有化企業奪取經濟主導權(所謂社會主義道路),又大派錢搞福利,搞到國家一窮二白,導致經濟崩潰,走上貧窮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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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律學者提出,要 避免新興國家亂花錢搞福利或亂搞經濟國有化趕走資金,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國家憲法的條文內,將資本主義的自由市場經濟原則統統寫進去,規範了政府不能走所謂社會主義發展道路。這種學說,不受發展中國家歡迎,但卻迎合了八九十年代港人對於未來前途的需要,結果呢?一些市場經濟的經濟理論,就放進了基本法裏,例 如第107條有關財政預算需用「量入為出」原則;第108條的低稅政策;第112條不實施外匯管制;第113條外匯基金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第114條 不徵收關稅政策及第115條實行自由貿易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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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U) x1 s# p& Y. A" d% [5 C" W也應談經濟自主及環境自主tvb now,tvbnow,bttvb) j) K8 Z+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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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條有關公共財政的「量入為出」政策,在香 港經濟低迷,預算出現赤字,需要政府放水時,曾引起社會爭議,令政府有綁手綁腳之感,可見此條的確有樽節開支的法律威力。但是,提出「修憲」的社運朋友,難道可以接受,所謂低稅制度,間接造成高地價政策,以及讓政府失去利用公共財政達至財富再分配的政策手段嗎?難道他們可以接受,囿於基本法,香港不可以利 用關稅等手段,阻止某些強國(例如美帝)利用政治及經濟手後支配及壟斷香港經濟,逼香港人向其跪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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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八九十年代由於規劃正義,以及環境權(包括享有、可持續及禁止破壞、規範碳排放)等還未在國際社會流行,均不在基本法保障範圍內。這些原則,亟需一些具有凌駕性的憲法條文以規範之。所 以,若社運朋友談「修憲」之時,還我政治主體性之時,也應談經濟自主及環境自主,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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