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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信報: 《國安法》疑慮必須盡快釐清

信報: 《國安法》疑慮必須盡快釐清$ X7 ~7 d( n& [* G7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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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一日實在是一個非常特別的日子,這邊廂熱烈慶祝回歸紀念,那邊廂遊行人士上街示威,儘管人數比去年急跌九成,但仍然有四萬八千人冒着烈日當空表達訴求;此外,今年七月一日適逢中共建黨九十四周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國家安全法》。4 C. M9 d; ]2 E% n" b5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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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有兩項條文提及港澳,第十一條規定,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港澳及台灣同胞有義務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第四十條則提到,港澳特區政府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在記者會表示,有必要將港澳兩個特區納入新法,「是不言而喻的」;不過《國安法》並未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即不會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鄭淑娜強調按《基本法》二十三條,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被問及若在香港參與六四晚會及佔中等活動,返回內地會否被視為觸犯《國安法》而被捕,鄭淑娜沒有明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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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5 W: ]5 E2 J6 g9 }( H3 T# h名義上《國安法》不會在香港實施,特首梁振英前日亦清楚表明,目前沒有計劃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然而有一點令人十分疑慮,昨日有傳媒報道,根據「接近中央政府消息人士」指出,《國安法》屬原則性法例,至今未有具體操作罰則,但一旦落實細節,於香港煽動港獨,以及多年來組織「結束一黨專政」活動的人士,例如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以及現任主席何俊仁,回到內地將因違反《國安法》而被定罪。若然如此說法沒有誇張謬誤,那麼《國安法》好比懸在港人頭上的一把刀,沒有實施之名,卻有讓人噤若寒蟬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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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七一遊行為例,有示威者公然高舉「龍獅旗」,標語直接寫明「香港獨立」和「香港建國」,儘管該等小眾訴求不得人心,主辦單位民陣亦表示詫異和遺憾,但這些示威者在言論自由的香港並沒有觸犯任何現有法律。問題卻是,假如這些「煽動港獨」的人士進入內地,竟然由於違反《國安法》而被定罪,「一國兩制」將會受到嚴重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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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t. x3 I  u. a2 t基於這點疑慮再延伸下去,新聞工作者經常接觸言論大膽的意見領袖,甚至一些被中央政府視作「顛覆國家」的漢奸叛徒,新聞工作者會不會因此而受到連累?報道「煽動港獨」,引述「宣揚結束一黨專政」,記者踏足內地會不會由於違反《國安法》而被定罪?tvb now,tvbnow,bttvb5 V  N) d3 W6 n; j

* X6 D$ o. e6 A. z. _5.39.217.76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原則沒有人反對,可是香港人往往很難理解內地的法律概念,尤其是執法者的邏輯。在香港,受害人討公道是天經地義之事,即使伸冤失敗,大不了浪費時間,但在內地卻有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而被拘控。要是在香港做了一些不算犯法的行為,回到內地竟然為此而背負刑責,難免讓人感到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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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呼籲特區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盡快釐清《國安法》對於香港有沒有實質性的影響,譬如李卓人和何俊仁之類的支聯會成員,過境內地會不會惹上官非。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笑稱,成員多年來沒有回鄉證,不能回到內地,《國安法》對他們沒有影響。撇除這種戲謔式自嘲,香港畢竟還有不少人認同支聯會,年年參與六四晚會,又有回鄉證,政府有責任賦予他們「免於恐懼的自由」。8 w9 `  g: x* t7 \1 T7 i7 \5 ]

0 Y' w* o* ~, ?! _/ T7 c7 v' m公仔箱論壇政改方案被否決之後,無論泛民還是中央,異口同聲說要加強溝通,若然身為泛民議員的李卓人和何俊仁回到內地有機會被追究,彼此之間的溝通從何說起?沒有回鄉證的繼續沒有回鄉證,有回鄉證的又不敢越雷池半步,香港的政治生態只會進一步兩極化。再說,《國安法》的疑慮如果無法釋除,《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必然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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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否保證支聯會及學民成員往內地不會因國安法被捕 袁國強:不可憑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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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國家安全法》,律政司長袁國強日前曾指,國安法整份文件都是原則宣示,並無訂立新的刑事罪行,市民不用過分擔心。今日他再為事件降溫,強調國安法不在香港實施,亦不會加入基本法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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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北京出席中華司法研究會成立大會暨首屆中華司法研究高峰論壇的袁國強重申,在一國兩制原則下,國安法不適用於香港。加上《國安法》沒有訂立新刑事罪行,換句話說在此法通過前和通過後,刑責並無分別,因此不須為《國安法》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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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r0 X. s4 t0 Y3 z4 P0 j5.39.217.76然而被問到他能否承諾,當支聯會及學民思潮等團體成員前往內地時不會被拘捕,袁國強稱由於沒有具體事件,故不能憑空作出承諾。另外工黨主席李卓人早前表示會考慮前往中國「試水溫」。袁國強指尊重其個人決定。至於若李卓人被捕,政府將如何協助?袁國強僅表示會按既定機制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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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國安法》不在港通用,但袁國強稱,香港有憲制責任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並於適當時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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