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陸生與香港女學生都是來台交換學生,去年出遊,吳提議到摩鐵休息,卻性侵女生,案發隔天吳有悔意陪女生驗傷,並告知校方後自首;一審認為吳生欠缺尊重性自主觀念,不宜緩刑,判1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吳姓陸生在高雄市某大學就讀,與香港女大生同為交換學生,去年4月間兩人相約到左營出遊,兩人玩到晚間10時許,已逾宿舍關門時間,吳提議到汽車旅館投宿,女生表明不願發生關係。但進入摩鐵後,吳男不顧女生數度拒絕求歡要求,性侵港女,港女遭性侵後馬上撥電話向香港的男友哭訴,隔天吳有悔意陪同女生到醫院驗傷,並向大學教官通報,吳向警方自首。吳男事後返回大陸求學,但仍返台出庭,配合說明,但他辯稱,若女生無意願,女生身高170公分,比他還高,若想反抗,他「不可能招架得住」,請求合議庭判決無罪。合議庭認為,女生身材高挑卻削瘦,身高雖然略高於吳男,但「男女有別」,女生的腕力仍難與吳相比,且吳求歡時,女生已兩度表達拒絕,認定吳有強制性交的犯行。合議庭指出,兩人雖有和解,但吳在審理時仍狡詞辯稱,沒有徹底悔悟之意,欠缺尊重他人性自主觀念,仍有執行必要,不宜緩刑,判刑1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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