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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民政婦女組促擴展刑法強姦定義

(吉隆坡16日訊)民政黨婦女組今天建議政府擴展刑事法典的強姦定義,即使在自然的情況下遭任何物體插入陰道的行為都應被視為強姦。
2 ~. j0 e! i6 G# ?9 H5 c公仔箱論壇該黨婦女組主席拿督陳蓮花說,政府的當務之急是修改法令,維護女性的權益和尊嚴。
3 D9 t, o1 T3 n: q# y& x# S她今天主持民政黨婦女組中委會會議後,在記者會上針對上訴庭推翻高庭判決,判60歲老翁強姦少女罪名不成立而評論。陳蓮花坦言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失望,因為老翁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私處不符合強姦定義。tvb now,tvbnow,bttvb) j5 i" f8 e, _: z, I# D4 S9 a
大馬司法危險先例
( B8 O% s  t, w5 M她形容判決是對女性權益及尊嚴的侮辱,同時也將成為大馬司法的危險先例。
( u8 p$ x8 H/ O" k+ k5.39.217.76“我認為這是我國在保護女性和孩童權益鬥爭上的一個黑暗時刻,法官以受害者同意的論據來合理化肇事者的行為,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7 c1 S% G8 o% @' f4 x* |$ A5.39.217.76她說,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2條文,年齡低於18歲者在心理和思想上都不能成熟理解他們有權拒絕任何親密行為,因此受害者的同意不應合理化肇事者的侵犯舉動。
: K/ x9 c  N0 ytvb now,tvbnow,bttvb肇事者須為罪行負責
2 {! L5 E7 P8 p* u- X( m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陳蓮花認為,涉及案件的男子可在刑事法典第375(1)條文下被控,即所有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者,無論少女是否同意,都可構成強姦罪。
8 |; E1 ?8 W( ?; }4 m0 F5.39.217.76“法庭以受害者同意之前的性行為,使肇事者脫罪,這是不合理的。”. Q( z# N/ [) D" p
另一方面,她說,在此案件中,社會正義必須得以伸張,肇事者必須為他的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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