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訊)國內貿易、合作社和消費者事務部日前公佈“收服務費須有2條件”,遭質疑沒有法律依據,因為目前沒有明文規定此事必須如此行。
# L1 O9 A6 L7 g* C- z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楊映波就提出,在沒有法令明文管制服務費的情況下,徵收服務費與否,是屬於“私人協議”,即是商家和客戶“你情我願”的交易。
# ^* y) k/ \5 J9 `+ V0 |tvb now,tvbnow,bttvb他接受《南洋商報》訪問關於商家如何應對新條件時坦言,不認為貿消部的宣佈在法律上是正確的。
" ^! [% _6 j: I4 w3 A/ S公仔箱論壇他解釋,協議並非一定是白紙黑字,同樣可以是口頭和行動上形成的。
/ t- `0 d3 i! T! W Dtvb now,tvbnow,bttvb他也說,從法律角度而言,貿消部是沒有辦法來阻止這項私下的協議,“除非我們現在有法令的限制,但是現在並沒有。”
4 ?2 f2 B1 \6 e- t& o公仔箱論壇因此他認為貿消部提出的所謂勞資集體合約也是不需要的,目前主要是業主和顧客之間的意願。
t# l; O* m1 ?" J! t [% M+ r# R/ I' y根據他的“私人協議”說法,餐飲業者只需要很明顯地展示“有徵收服務費”,那就由顧客來決定是否要完成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