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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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的基礎是法治,是一個社會接受的共同規矩。這個規矩或法律體系,可能並不完美,也保留太多殖民地時代的劣法,卻不能因其不完美而摒棄,無規矩而變成無政府主義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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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治並不對立。民主講究的是怎樣落實民主的原則,不是空喊口號;落實時便涉及程序、制度,涉及許多技術性的安排,這就是規矩與法治。因此,民主制度化之後便是法治,二者為一,分不開你我。於是,現時的佔中佔港示威者以政改不合意,也即是未來民主體制的修改不合意,來否定現時的法治,即現時的民主制度。結果便是未來的民主政制不能落實,卻把現有民主政制破壞,香港社會出現反民主的少數人暴政下的無政府主義狀態。5.39.217.764 }' m: Z. q5 T! R-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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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政改爭議產生出來的所謂公民抗命是民主行為,這從任何角度來看也難令人信服。最根本的問題:這些施行少數人暴政的人代表誰?誰授權他們這樣做?就連他們中間的決策也不可能是民主,實質是少數人中的密室陰謀。這是少數不民主的人,用不民主的方法,動員、組織較多的少數人,去對抗社會大多數人,侵犯大多數人的利益。更大的問題是:若他們行為不受社會制裁,則社會的法治便被破壞。由此而產生的示範作用,是法治不受尊重,執法者被辱罵,更多人為各種原因而挑戰法治,香港的法治便會敗壞,香港的損失便變成絕對和長遠的了。爭民主以破壞法治作為方法,是極愚蠢的弄巧反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