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政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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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法》草擬過程裏,我早已察覺中央在「高度自治」的說法下,對香港自治還有頗大保留。八十年代在匯點舉辦的研討會上,我便指出《基本法》給予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低於內地省市政府及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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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委任,省市自治區的行政長官與主要官員則由同級的人大委任。在憲法層面來看,後者的地方自治權力大於前者,特別各級人大沒有上下統率的關係,而由同級人大代表選出,向同級的人大代表及其選民負責。或許,這種差別是省市自治區由正式憲法體制組成,港澳特區是為期五十年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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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出「高度自治」,不是憲法制度上的高度自治,而是與省市自治區不同的自治體制。在這兩個制度裏,行政部門均向國務院負責,特區沒有例外,反而省市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權限大於特區的立法會。立法會不能委任官員,故難以罷免官員,本身亦有多重結構障礙,形成內部分化。由於立法會權力不足,因而特區被稱為行政主導。其實,按憲法體制,也可以是中央主導,關鍵只是中央會否行使這個主導權。這是在「高度自治」口號下中央布下的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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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4 r" H! B5 _5.39.217.76當時我反對,建議按省市自治區由立法機關委任特首與主要官員;我們並曾將匯點的《基本法》建議稿拿上北京與李後、魯平等人討論,可惜香港無人支持,實質是當時無人有興趣去詳細討論政制的內容。正因《基本法》的政制設置隱藏太多其他因素,故執行時問題多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