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聲明全文(中文版) * E& h5 u. M: f# A s& k!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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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今日發表3頁英文聲明,呼籲不要斷章取義其早前的政改意見書,又說公民提名的理念可以被《基本法》所容納。詳細請看〈新聞短打│大律師公會大反擊 喝停政府斷章取義〉。tvb now,tvbnow,bttvb3 _+ k8 _1 V ]/ i) X# ~+ |
公會在同日稍後時間,在網站上載聲明的中文版本,現將全文轉載如下:公仔箱論壇# M9 c" Y Z# m( L9 Q7 ?1 V"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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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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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 S6 L% p! p, C) i. ^! [7 gtvb now,tvbnow,bttvb1. 根據近日的廣泛報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即將交代政改諮詢之結果,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行政長官以下統稱為「香港特區政府」) 將正式向中央提交有關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之報告。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下簡稱為「大律師公會」)藉此機會,因應最近事態發展,向香港特區政府重申一些非常重要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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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律師公會於2014年4月28日發表回應諮詢文件之意見書(以下簡稱為「意見書」)是依據對所有相關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條文整體地詮釋而擬定。意見書也必須整份閱讀和理解。任何人士選擇性地抽取意見書某一部份來斷章取義,絶不公道。任何參與制定上列兩個選舉辦法的發展之人士,若只引用部份大律師公會的意見作為支持或確立自己立場的理據,而沒有正確地提述、參考和充分考慮意見書內關於其他相* v, a5 g/ B5 N*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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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法律問題的意見,便大錯特錯。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有人只提及法律不允許以某一種方法去達成某個目標,而未有同時說出原來法律容許用另一種方法達成同一目標,這說法並不全面,甚至可能有誤導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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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U3 V3 v. C: X) }: `) ^3. 即使香港特區政府認為某一個廣受支持的政改建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符,香港特區政府也不能以該建議不符合基本法為由,斷然拒絕,或建議中央否定或排除該建議,然後袖手旁觀,這是十分不負責任的做法。在此情況下,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正面地考慮和研究有沒有其他合符基本法框架下的方法,可讓該廣受支持的政改建議背後的目標和理念,得以實現和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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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G2 l% h公仔箱論壇4. 大律師公會特別指出,雖然一個藉收集足夠選民提名便可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建議在技術上不符基本法(因基本法規定候選人須透過提名委員會提名),但是該建議背後的目標和理念是為了確保提名過程有最高限度的選民參與。這目標和理念完完全全可在基本法下的「提名委員會」的概念之內落實。大律師公會提交之意見書已提出這一點,香港特區政府不能忽視。在不影響前述意見的一般效力的前提下,大律師公會特意指出,基本法第45條的條文的言詞廣泛和沒有限制性,提名委員會要「有廣泛代表性」和經「民主程序」提名,大律師公會也在此再一次重申意見書中第37至39和第5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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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假若已考慮到上列各項,但基於任何政治或其他原因或苦衷,香港特區政府未能提出其他合符基本法框架下的方法去實現上述目標和理念,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向公眾解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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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G$ j S# m6 \2 X公仔箱論壇6. 若香港特區政府只以基本法為由,只以「此路不通」的消極態度拒絕或建議擱置廣受支持的政改建議,而又不主動嘗試探索出路,研究有關建議目標和理念能否在基本法框架下實現,大律師公會認為這做法是「誤用」及「濫用」法治概念,法律淪為管治者用以挫敗公眾期望的工具,而非用來尊重、促成和貫徹公眾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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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z% Z1 h- @3 S, _公仔箱論壇7. 最後,大律師公會希望重申意見書的立場,向香港特區政府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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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於提名委員會的功能只限於提名,它不能決定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這不是提名委員會的職能和目的;
' X& x( k3 U9 v& ^ W6 K: A& r- w/ d5.39.217.76(2). 既然依據基本法45(2)條提述的目標而訂明的選舉的方法、計劃或安排關乎香港永久性居民行使其享有的選舉和被選舉權,以及,一般而言,他們參與公眾事務的權利和機會,那麼設計和制訂出來的選舉規則應當確保符合投票資格的人,能有對『候選人的自由選擇』,而供選民選擇的候選人,無論在數目還是在政治上,都應是多元的,而且涵蓋整個政治光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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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
: z' g& | Y/ q201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