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2014年投资促进(修正)法案将扩大可享有再生能源领域内享有豁免税收奖掖的公司,从参与和有意参与再生能源的公司,到涵盖提供节省能源服务的公司。
% k4 r! O% h- g( y/ F+ |5 ]修正案也将享有奖掖的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5.39.217.76/ W: n' B8 a& n8 M% q2 S
投资促进法第7(1)条文阐明,任何公司在第6条文下获得免税地位,需要在6个月内,或是部长允许的延长期限内,申请获得税务豁免认证,而在修正案则增加第7(1A)条文,进一步说明相关延长申请需在部长批准的24个月期限内提出。. r! q5 `+ K n/ g- J8 B
此外,该修正案也修改了第27I条文,在第27(1)条文下新增(1A)条文,阐明部长可以批准公司在第26I(1B)条文下提出的投资税务津贴。8 |; F6 B: _* A' Y7 ?/ J
这项新增条文主要是为了豁免为了个人用途的再生能源公司在第43A条文下需要开设个别的户头。+ U# v' [( S" B7 z' _! |
法案也新增了27P(1)条文,阐明任何在享有投资税务津贴(elaun cukai pelaburan)的公司,需要在24个月或是部长允许延长的期限内,申请取得投资税务津贴的生效日期。
& D# L9 r. C& a" t7 L8 A5.39.217.7627P(5)条文说,假设一间公司已经获得投资税务津贴的生效日期后,该公司需要在财政部长批准的期限内,将资料提呈给财政部长,以确保该公司符合所规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