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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李怡:抗命

葉劉淑儀在特首答問大會上說,佔中的理念和本質,和西方真正的公民抗命是有所不同的。不知道行政長官是否同意?如果同意的話,會否請各級官員大肆宣傳?行騙長官說:概念確實是不同。一問一答看來是「夾定」。筆者等待二人或各級官員的大肆宣傳。
; m0 B3 a6 B: p' s# Z" X西方對公民抗命最權威的解釋是美國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1921-2002),他指出公民抗命之主要涵義為:5.39.217.76+ C0 |1 P( S# ^- {1 @' Z+ W; T4 X  _

& _/ K1 `$ o) O% @4 T2 ~* A5.39.217.761,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以直接違反法律,來引起社會注意政府某種政策或法律的不公義。
9 P8 a1 I( x! g5.39.217.762,它使用比示威行為激進的違法抗爭手段。
. G* j: |3 v" c公仔箱論壇3,它是一種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原則的行為,是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來的正義觀。
6 q  D9 \6 Y, a; q4 Q0 U, Ttvb now,tvbnow,bttvb4,它是一種公開的、非秘密的,作預先通知而進行的具教育意義的行為。$ G" N' ]* r8 ?+ k4 @) c% c- B
5,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以及願意承擔違法後果的行為來體現其政治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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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9 p/ ]/ w4 `1 @! atvb now,tvbnow,bttvb佔中與這些涵義有不同乎?5.39.217.76( N+ K" C1 x; g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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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wls認為,公民抗命如果引起社會動盪,其責任不在「抗命」的公民,而在那些濫用權力和權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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