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反铐双手的记者显然并非“违法犯罪分子” 更没有“可能脱逃、行凶等行为”。当事警察如此随意使用代表国家威权的警械,违法已是确凿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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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凌晨3时许,南方都市报两名记者在深圳市罗湖区文华花园采访一起跳楼事件时,遭到现场两名警察辱骂、威胁、推搡和殴打。其中一名记者被一警察反铐双手,后又遭“锁喉”。(3月18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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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5 ~- L( a9 C& U1 Q9 g- u5.39.217.76 就是这么一宗看来简单的事件,多家媒体关注此事似乎有些“小题大做”了,然而从民权保障的角度察之,舆论对“深圳警察打人”的“高度关注”又理所当然———如果执掌国家强制力的警察权不能被驯服在法治的“笼子”里,我们每一个人也许就会都生活在恐怖之中。& b* i# U6 J6 p% _' G9 r( C
: t$ L A$ k) d# jtvb now,tvbnow,bttvb 根据“木桶原理” 决定木桶容量的并非长板,而是最短的那块板。同样,一百个好警察以其卓越的言行在公众心中日积月累起来的好形象,一个坏警察的一次滥权伤民就可能毁之怠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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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w' Y7 C' u. ^# E, i% F! Itvb now,tvbnow,bttvb 问题在于,我们的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证警察不滥用权力。我们其实并不缺少这样的制度。比如手铐的使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中就有明确的限定。只有当警察在执行任务时 “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方可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在深圳的个案中,被反铐双手的记者显然并非“违法犯罪分子” 更没有“可能脱逃、行凶等行为”。当事警察如此随意使用代表国家威权的警械,违法已是确凿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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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8 l4 c9 ^# G% B; P9 J% \tvb now,tvbnow,bttvb 当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警察队伍里出现极少数的害群之马并不意外,也不足惧。如果我们能够在制度上及时践行责任追究,并积极校正因个别警察滥权而带来的伤害,就能够还信于民,获得谅解。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效的错误矫正机制是保证警察形象的关键。5.39.217.769 |, ~% [# E+ A0 b' R( @
6 G' l7 Z5 ^3 G3 c* C, O, f( i公仔箱論壇 针对警察的诸多立法中,其实并不乏禁止性规定,行政层面的“三禁令” “九卡死” “外树形象,内树素质”等运动在各地警察机关也从未中断。但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再多的道德宣教也无法替代法律责任。而在我们的制度中,恰恰具体而细化的责任机制相对缺乏。比如上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虽有“法律责任”的专章,却只有两个条款,其有一条还是有关参照《国家赔偿法》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
7 _( i4 U, c# h% f+ {$ _. t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U' W7 G9 O# B* T+ O5 b4 c 另一条则规定,“当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要以“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前提,这样的法律规定失于宽松,对少数警察滥权的约束力明显不足。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F- S% J, ]3 q- A2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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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屡次出现类似事件,足以令各级公安机关警醒,如果对警察滥权的问题不认真对待,严肃查处,一些地方的警民关系也许真的会从鱼水关系发展到势同水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