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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什麼碗糕?

台灣“行政院會”3日急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該條例是什麼碗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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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26日,台灣“立法院長”王金平以“國會”應監督對外談判為由,提出“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該條例引發“國會”干涉行政權的爭議,馬政府態度不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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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O! }9 ~9 E0 l  近期為回應占據“立法院”的反服貿學生的訴求,馬政府步步退讓,急急由“行政院會”通過“政院版條例”,送“立法院”審議。馬政府急著立例,原是為回應學生訴求,但學生仍不收貨,雙方的角力還會持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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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 a' M( M4 z; ?  ?1 b公仔箱論壇  “政院版條例”共有25條,明定兩岸協議需要經過的監督、審議程序,以及未通過審議時的程序。今後凡涉兩岸協議都須分4階段向公眾溝通,並需通過“行政院”召集跨部會審查及“國安”審查2階段,才能繼續協商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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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J3 Q; q- _" p+ K! ^5.39.217.76  大陸方面尚未正式評論馬政府此項立法舉動,但大陸態度、立場一定不會是台灣想見的那樣。 公仔箱論壇7 O3 B3 @% L9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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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不僅會有立法權侵犯行政權的疑慮,還會窒礙未來兩岸協議的商談和簽署,稱“監督條例”為“破壞條例”實不為過。 % F" I' g1 \5 |: T8 P0 d/ ]
  
$ ]" q* b% G9 z8 X5.39.217.76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3日稱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簽不成協議條例”。在此我們要提醒馬政府,“政院版條例”也可能是“簽不成協議條例”!馬政府對後果可有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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