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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讓資訊自由 讓數據說話 讓公眾受益

讓資訊自由讓數據說話 讓公眾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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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葉兆輝、程綺瑾、張書森tvb now,tvbnow,bttvb% Y) M- b3 H;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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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黎年促制訂《資訊自由法》,如獲早日實現,不僅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對學術研究和公眾利益都將有極大助益。我們謹以此文拋磚引玉,希望多一些持份者參與討論,以推動制訂《資訊自由法》。公仔箱論壇( c5 |3 f& y- U' D$ f, L/ h2 B

2 A0 z) o, o' W. G  g以我們的研究中心為例,過往有很多時候需要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數據,每一次的經驗不盡相同。我們通常收到的拒絕理由包括擔心會損害個人私隱,或數據收集非為此研究目的,有時甚至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的解釋,又或者要求我們支付高昂的處理數據的行政費用。按理來說,政府使用公帑收集來的信息,屬於公有物品(public goods),不應通過徵收高額費用來選擇性發放信息,亦不應由長官個人意志決定使用範圍。但現有《公開資料守則》給予政府部門相當大的解釋權,各個部門,甚至同一部門在不同時期對於守則的解讀都可以有所不同,使到用家無所適從,製造不少人為的障礙,不單止對保護個人私隱沒有助益,更會妨礙科研發展,阻礙公眾受益。- Z0 E! L" F, k*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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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地,政府部門中也有不少有心人,明白和認同有效利用數據的重要性,嘗試在保護個人私隱和有效利用數據之間,給與本中心有效和高質素的數據以作研究之用,使公眾受益。我們衷心感謝這些部門對本中心的支持和信任。下面就列舉一些例子,結合這些經驗來探討一下那些常用的拒絕理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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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d9 D/ H, d/ B, u2 S5.39.217.76我們中心因研究香港的貧窮問題,需要向統計處申請住戶開支的數據。這些數據來自統計處每5年做一次的用戶開支調查。統計處日常會公開發放比較粗疏的支出分類數據,但這些數據無法用於研究不同類型住戶在開支方面的差異,並會帶來樣本偏差。一個保守的官員或許可以用干犯私隱為理由拒絕我們的請求。幸運地是,統計處官員明白研究的目的給予我們支持,只是在授權我們使用這些數據時明確強調:不可泄漏任何個人信息。在將數據提供給我們之前,處方也已經將可以辨識個人的信息刪除。我們完全理解並尊重此一準則。港大有學術倫理委員會(本港其他大學亦如此),港大僱員從事任何涉及個人信息的研究都必須獲得倫理委員會審批並受委員會的監督,確保研究方法不會損害個人隱私,不會對研究對象的身心健康帶來損害。所以在保護個人私隱方面,學術界與政府部門的目標是一致的,也有一套成熟、規範的運作體系來確保數據使用的正當、誠信。& F1 s* \! {  A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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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4 g/ P; C- T" [/ b一些官員或許還可以用信息收集非用於我們的研究目的為理由來拒絕我們的申請。我們都想追問一下,政府部門收集各種公眾信息,其終極目的難道不是為了更好地制訂公共政策,更好地服務大眾?我們的學術研究都是以此為目的。得益於統計處提供的數據,我們對貧窮人口的支出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可以將他們的開支與營養、健康、社交等狀况等做對照,方便我們在建議政府的扶貧政策時可以更聚焦、更到位。如此可以避免浪費人力物力做重複性調研,更令數據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何樂而不為?8 @- e( U7 }! q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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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例子是本中心基於死因庭的自殺調查報告,綜合其他方面的資料,做出及時、深入的分析,支持社會不同持份者制定有效的防止自殺策略。死因庭所提供的資訊協助對我們的研究極其重要,也令其他國家的學者十分欣賞。其實死因庭的調查除了要確定死亡原因之外,另一目的是要防止慘劇重演。而我們的研究正是好好地利用這些數據和資料,制訂有效的防止自殺策略, 從每一件哀傷的事例中汲取經驗教訓, 變為對生者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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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N4 t' E: E; G) n9 ntvb now,tvbnow,bttvb需要再次強調的是,一部好的《資訊自由法》自然應包括對個人私隱的保護。事實上,歐美國家已經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在保護私隱的前提下開放政府信息的方法。例如瑞典、丹麥的科研機構可以獲得政府不同部門收集的生死登記、醫療健康紀錄,通過身分證的號碼將不同來源的數據整合,建立更綜合的大數據庫。數據整合之後會刪去個人信息,以保障個人私隱不會泄漏,也無從辨識個人身分,但研究者仍可以基於數據追蹤研究哪些因素對人口結構、各種疾病、公共健康等產生影響。在英國,有學者開發一套電子程式,可以自動識別、屏蔽掉醫療記錄裏的個人信息,然後即時提供給聯網的醫生和研究者使用。類似的例子還發生在其他更多領域,例如公開政府財政、法規、交通、環境、氣象、地理、教育、及其他統計資料。很可惜,因現今本地的私隱條例管制, 就算政府內部也不容許用身分證的號碼將不同部門的醫療, 社會福利和有關部們使用的數據相連起來,提供更豐富的數據作相關的研究,這一限制實在需要作出檢討,如何在尊重和保護個人私隱之內為研究提供有效使用數據「公開資料」(open data)已經成為全球發達國家的潮流,香港也應有更積極的作為。$ @5 F$ j% r" e# m( R)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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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治化資訊公開使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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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7 u8 z! X$ T: m% e3 S5.39.217.76充分、全面地掌握資訊,是個人或機構做出科學決策的基礎。限制資訊的流通只會令我們的公眾討論局限於表面化。政府坐擁大量資訊,卻因為欠缺《資訊自由法》,阻礙這些資訊轉化為知識,更進一步阻礙知識轉化為有效率的政府服務。看起來是少做少錯,實際是失職!浪費資源,阻礙研究發展。因此我們支持制訂《資訊自由法》,建立法治化的資訊公開和使用指引,使政府免於因過度保守受責,個人私隱也得到完善保障。公民與學界得以循法規使用公眾資料,進而掌握開發「大數據」(big data)的機遇,透過民間智慧與學術研究,將資訊加值、轉化為知識經濟和利民政策,讓資訊自由,讓數據說話,讓全體公眾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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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葉兆輝是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程綺瑾是香港大學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研究員、張書森是香港大學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研究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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