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研究部副部長劉守英18日表示,現行土地制度安排與現實脫節較大,三中全會提出的土地政策改革是對現實問題的回應,向現實靠攏,下一步法律也必須跟進,解決目前現實、政策、法律脫節的問題。tvb now,tvbnow,bttvb/ m. t; e0 Q P7 X3 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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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t. u2 L3 M8 z: B5.39.217.76 劉守英在昨日舉行的財新峰會期間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說,由於現行土地制度不完善,相關法律滯後,加之很容易出現政府的權力之手侵犯農民的財產權的情況,因此土地制度改革必須謀定而後動,如果在沒有定好規矩的情況下推行,有些地方可能就會出現走樣,侵犯農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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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C& M, n6 l$ {; u5.39.217.76 對於農民宅基地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同時要求“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劉守英認為,農民的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其實包含三束權利,集體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農民對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但是過去實踐中往往對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夠重視,導致在房屋流轉過程中可能使農民失去了宅基地使用權。正因為如此,既要賦予農民住房的抵押、轉讓等財產權利,又要避免侵犯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在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沒有分離的情況下,三中全會決定僅放開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擔保和轉讓是比較穩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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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7 W4 d, J6 U* ]8 ]5.39.217.76 劉守英說,下一步的改革就是要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做實農民對宅基地使用權這個用益物權,並賦予其佔有、使用、收益、轉讓的完整權利,為深化農村產權改革打下基礎。劉守英認為,改革的最終目標是使農民對宅基地擁有完整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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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如此。劉守英指出,現行法律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由於法律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當做一束權利合一保護,這容易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主導土地流轉中使農民失去承包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農民流轉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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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守英錶示,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後,可以保障擁有承包地的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並以此獲得地租收益,也有利於經營權流轉到種田大戶、家庭農場等其他經營主體手中,賦予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更有利於規模經營主體獲得經營貸款,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