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 「擾亂秩序的行為」與「和平佔中」tvb now,tvbnow,bttvb1 \4 `% f3 B- e! a: X3 K7 n* K/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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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最近在「周諾恆案」就《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2)條作出具指引性的裁決,而這有可能影響市民參與「佔中」時所會違反的法律。第17B(2)規定:「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港幣五千元)及監禁12個月」。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6 y1 R% H9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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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罪行由兩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涉及所作的行為,包括四種在公眾地方作出的行為:(1a)喧嘩的行為;(1b)擾亂秩序的行為;(1c)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1d)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的文稿。第二部分涉及這人在作出相關行為時的情況:(2a)他是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2b)他的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要同時違反罪行的兩部分才算違法,但在兩部分之下,只要觸犯其中任何一項,就已算是違反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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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1 k% P& v6 {% g* {3 Y4 L+ b不能以暴力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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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 y8 S) L2 l" {* L6 x& m由於「和平佔中」是和平、非暴力的公民抗命行動,故應不會進行喧嘩的行為、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也不會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的文稿,故在罪行的第一部分,應只會涉及行為是否「擾亂秩序的行為」;「和平佔中」應也不會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在罪行的第二部分應只會涉及行為是否「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6 y' ^" [; h. L$ F
% z! K( E) u+ v5 ]9 E7 c. I5.39.217.76裁決中,終審法院幾位法官都提出表達言論及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時,不能以暴力的形式進行,這一方面是超越憲法所保障的界線,另一方面也不能得到別人的同情及支持。這一點「和平佔中」是完全認同的。3 R* x. y& e4 y: E& G6 M- ^
4 U( `# h% R3 K3 E4 c/ @5.39.217.76就什麼行為構成「擾亂秩序」,大多數法官認為這應以日常用語來理解。在個別個案件中行為是否「擾亂秩序」是事實問題,由審訊的法庭定斷,但在這點上,鄧國楨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只有超越了市民能容忍的程度才能恰當地認為是「擾亂秩序」。不過,無論用哪一套標準,「和平佔中」提出萬人堵路,怎樣看都是「擾亂秩序」的行為,在這一點毋須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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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1 q$ e+ F, o- G: G) m8 Htvb now,tvbnow,bttvb參與「佔中」的人會否觸犯第17B(2)條,關鍵是行為是否「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終審法院也確立「社會安寧破壞」(breach of peace)必然涉及「暴力或暴力的威脅」(violence or threats of violence)。按「和平佔中」的精神,參與「佔中」行動的人不會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故他們不會觸犯社會安寧破壞罪,且第17B(2)條並非針對破壞社會安寧者,而是擾亂秩序者會否引發社會安寧破壞。擾亂秩序者若自己也是破壞社會安寧者,會另有法律處理,但不是第17B(2)條要處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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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L/ q X; s% ktvb now,tvbnow,bttvb慎防暴力傾向者5.39.217.769 b% r" [' {6 V4 z!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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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B(2)條所要處理的是擾亂秩序者的行為,是否會有相當可能導致另一些人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如果擾亂秩序者的行為導致警務人員使用武力,那第17B(2)條的指控是否能成立呢?終審法院的看法是,在大部分情況下是不可以的(雖不是絕對不可以),因為警務人員是合法地使用武力維持社會安寧,他們執法時使用武力,不能視為違法地破壞社會安寧;而且警務人員是受過訓練如果處理示威衝突的情況,故警務人員會因擾亂秩序者的行為而做出違法反應的可能性,可從實際的考慮下排除。' [/ y1 T1 ]" u, M
# z( u5 w% O- V餘下問題是,如何判斷擾亂秩序者的行為,在沒有合理疑點下,是否相當可能導致在場(除警務人員以外)的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第17B(2)條這罪行的目的是要維持公眾安寧,法庭會客觀地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擾亂秩序者行為的性質、他進行此行為時的態度、是否有其他人在現場如持不同意見者、現場的人對擾亂秩序者的行為可能有的反應是什麼。法庭會問:「在現場的人會否因擾亂秩序者的行為而會行使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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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秩序者是否知道這些情況是相關的。在現場的人有可能是不容易受擾亂秩序的行為影響,但也可能是很容易被挑引而使用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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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擾亂秩序者是知道會有一些反對他們意見的人出現在場,他們會很大可能使用暴力,但仍繼續進行擾亂秩序的行為,他們入罪的可能性會是很高的。公仔箱論壇0 E2 I1 Y: u1 ]' Q# I8 [
5 ~: O% W" @" O3 p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這一點是與「和平佔中」有關,因一旦參與「佔中」的人去到要堵塞的街道,若一些「反佔中」並有暴力傾向的人也進入佔據的現場,那麼當這些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參與「佔中」的人就有可能違反第17B(2)條,即使參與「佔中」的人本身是非暴力的。這是參與「佔中」的人必須注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