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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兩岸國安會 「保障」元首有權無責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結論要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黨政同籠,齊步一伐。適逢台灣國安密帳案宣判,李登輝因不知情而獲判無罪。性質雖不同,潛藏的共同意義卻呼之欲出—有權無責,是中國憲政發展的終點,而三中全會勾勒的國安架構,果然與中華民國現行憲法的國安架構甚為類似。 令人聯想到一九八○年代喧騰一時的美國總統雷根捲入聲名狼藉的尼游案,當時負責國家安全的龐因蒂克斯私售武器給伊朗,並以所得支援尼加拉瓜反政府游擊隊,大膽妄為,令人咋舌,後來就是靠的不知情三字讓雷根全身而退。當國會質疑他的證詞,認為雷根一定知情時,龐某表示這是制度上的不知情,亦即國家安全制度保障了總統不可為非的角色,至於總統個人是否真的知情,並非重點。 不過,不論當年李登輝發動修憲,將國家安全大權獨攬,或如今習近平推動制度改革,其目的均是讓元首在制度上直接號令文武百官,並無卸責的立即考量。可是有權無責的政治文化,幾乎保證在憲政實踐上,會形成有權無責的慣例。 在一九九三年之前的舊國安會時代,國安會決議仍需行政院長副署,一九九○年代初,正是李郝政爭炙熱之際,行政院長的官印乾脆放在總統府。一九九三國安制度立法後,確認國安大政在總統個人意志之下統領,但實際政治責任仍僅由相關部會首長擔負,上不及層峰。一九九七修憲後,總統可片面任命行政院長,更加符合固有文化對領袖的期盼。如今總統既不需備詢,又能恣意決定屬於國家安全範疇的事項,有權無責,力量勝過美國總統。故權力伸縮,俱在總統意志。 簡言之,國家安全制度的功能在兩岸趨於一致,一方面授予元首更方便的制度工具,使他的號令能夠無遠弗屆,另一方面在政策出現失誤時,毋須負責。在總統制國家,尚有立法權與總統抗衡,在兩岸,則並無三權分立制度,縱有,恐也不符政治現實,更無法在中國政治文化下運行。 現在中共也採納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度,甚至可能適時邀請職司立法的人民大會領導出席,為各國所罕見。不過,在陳水扁任職期間,國安會下曾成立九一一專案工作會議,也曾邀請立法院長出席,所以此間對國家安全的制度認識,與中共的設想並無扞格。亦即國家安全層次之高,已超越行政與立法之分際,置於超然的元首之下,統籌兼顧,也甚符合固有文化。而既要求其超然,自不可捲入政爭,因此不可課元首以責任,其理至明。 李登輝的不起訴,是制度的應然。而中共國安委以黨治國,是在同一種固有文化的基礎上醞釀的制度需要。制度表現各有千秋,有權無責的文化需要不可忤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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