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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被剝奪的幸福

「如果上帝讓你決定孩子性向,你希望是同性戀或異性戀?」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委日前拋出了提問,隨後,他自問自答說,「多數父母不會選擇同性戀」。 回顧性別平權運動,過去父權體制下,女人被物化為傳宗接代工具,甚至是男人附屬品,有多少人當時也迫於男尊女卑、「弄璋弄瓦」的壓力而「不想生女孩」。 女權先鋒西蒙波娃便在經典著作「第二性」指出,「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逐漸『變成』的」。換言之,「女性」的生理性別無法選擇,但社會對「女人」的性別刻板印象卻是後天造成的。 現今同性、雙性或跨性等多元性別者的弱勢處境,又何嘗不是既有制度枷鎖下的犧牲品? 因此,若有父母不願生下同性戀,難道不是正因他們擔心:現有制度不改,既有歧視、偏見不除,孩子未來的路會走得多麼艱辛? 若法律是道德最低底限,那麼「人生而平等」應是人民對法律的最低要求、人權的最基本保障。 孩子的性向無法選擇,正如性別、膚色、外貌不能選擇。我們不該問父母「希望生下怎樣的孩子」,而應反問社會能給孩子什麼成長環境?是充滿歧視,還是一個「無差別待遇」的平等制度? 民間團體及立委推動「婚姻平權」修法,而非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正因為這僅是替多元性別者「討回」應有的基本人權;不是施捨,更非特權。 對抗性別、種族、身障者歧視,我們已耗費了多少時間、犧牲了多少無辜者,才逐漸打造出當代社會的自由人權制度。如今,人權尚留缺口:多元性別者何時才能如願擁有成家的結婚權、找回被剝奪的幸福?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5 k7 U  p  R% `( P) Z0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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