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年食品風波連連,立法院六月才大翻修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至今不過四個月,遇上大統假油事件立刻顯得不敷使用,對付奸商已捉襟見肘。為此,衛生福利部正在加緊趕工,希望兩周內提出新的修法草案,對於企業惡劣的犯行再加重罰則。 才四個月就過了「賞味期」,只能怪《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草率,也暴露了台灣食品安全風波層出不窮的內在因素。第一,是立法思維的被動與狹隘,法條往往拘限在個案打轉,缺乏對體制面的總體思考,當然掛一漏萬。第二,缺乏與時俱進的管理觀念,政府以為「重罰」是萬靈丹,但落到執行層次卻是七折八扣,落於被動。第三,行政部門在規範與檢驗上的怠惰失能,對於能添或不能添加的東西即使訂有規範,卻無法透過經常性的抽驗檢查來確認落實。 大家應該記得,兩年多前的「塑化劑風波」帶給台灣社會多大的衝擊,人們發現自己的日常食品處處被添加了工業用原料,「台灣產品=安全保證」的幻覺一夕破滅。《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訂,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加速催生,但法案在立法院一擱經年,直到今年五月發生了「毒澱粉風暴」,輿論譁然,朝野立委才匆匆趕工,快速通過修正案。 六月間立院的修法,主要重點其實就在提高罰責。例如,第四十四條針對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之罰鍰從六萬至六百萬提高到六萬至一千五百萬元;第四十五條對標示不實之罰鍰由廿萬至一百萬提高到六十萬至五百萬元;第四十七、八條針對違法添加物標準之處罰由三萬至十五萬提高到三萬至三百萬元,情節重大者可以命其歇業停業;第四十九條對攙偽假冒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如果不能對犯罪樣態作出更有效而完整的分類與鑑別,一味提高罰鍰,就能嚇阻奸商嗎? 以大統油品九成以上造假為例,負責人高振利的膽大妄為、罔顧法令,到了令人難以想像的地步。對付這樣的無良廠商,需要的難道只是重罰?事實上,衛福部從接獲檢舉到查出大統摻假,前後耗費了一年;其間關鍵,就卡在大統公司拒絕地方衛生局人員進廠檢驗。如果主管機關連如此基本的公權力都無法行使,還談什麼摘奸發伏與捍衛食品安全?這部分的障礙要如何排除,恐怕更為迫切;因為只要公權力無法掌握主動,一切究責都是空談。 再看,這次政府部門對大統案的懲處認定,也表現出猶疑不定的態度。最初,認為只是「標示不實」,可開罰廿萬元;稍後案情如雪球般擴大,衛福部才加入「攙偽假冒」的認定,並採取「一件一罰」方式從重開罰二八二○萬元,創下《食衛法》上路以來的最高紀錄。而日前彰化地檢署將此案快速偵結起訴,更決定依《食衛法》第四十四條追討高振利七年來的「不法所得」,高達十八點五億元。發展至此,可謂政府對所有食品業者作了最強硬的宣告:別再心存儌倖! 這次,彰檢葉建成、鄭智文兩位檢察官偵辦大統假油案,破得漂亮,是真正的「食安捍衛戰士」。相對而言,衛福部門的查驗延宕、經濟部門維護GMP標章不力,則應學到教訓加速補漏,以求落實。至於立法部門,四個月前才修過的法,轉眼就已難以因應社會現實,朝野立委對於這樣的立法品質均應自感慚愧。就在假油風波沸騰之際,許多立委扮演的也只是「加油添醋」的角色,藉質詢釋放渲染或錯誤的訊息,結果只是徒然混淆社會視聽,添加不必要的恐慌。試問,混淆視聽的質詢、無根據的指控是立委的核心功能嗎? 最後要提醒的是,假油案雖已偵結,但掃除奸商的目標能否竟其全功,還要看司法部門這關能否拿出決心。塑化劑風波對食安衝擊絕不亞於假油案,但消基會代該案五百多名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結果一審判決僅判賠一百廿萬元。這除證明「消保法」求償在台灣根本是「此路不通」,也說明食安問題需伴以具體的科學佐證;更別忘了,司法官也必須從法匠的象牙塔走出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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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E, U2 X- S- i' E1 w8 c( |【2013/10/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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