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訊)馬來西亞全國壽險代理暨顧問公會(NAMLIFA)指出,今年6月30日生效的2013年金融服務業法令內,規定今年6月30日後生效新壽險保單投保人不能兼當信託人的新條規,令投保人不便,建議保險公司應保有投保人更換信託人的權利。
" K( N9 Z+ W; w7 P0 A; G" l該會會長瑟都卡魯班建議,保險公司應允許投保人可在未經過信託人的同意下,撤換有關信託人權利,並可隨時委任另一名信託人。& D* M5 O; ]: N# ?) [: t
他說,大部分的保險公司目前已允許投保人可擅自更換信託人,但部分則還未這麼做。
( Y( W, u" t" |; X. f r他相信,這種操作方式會較為受到投保人的讚同,也對投保人較為有利。! Q1 {. \5 C' I. D+ }2 c
他解釋,這是因為投保人對保單內容有更大的自主權,可在無需擔心信託人不同意修改保單內容的情況下,對保單作出任何更改。
" x# P) Z7 ^, \tvb now,tvbnow,bttvb該會今日回應馬來西亞壽險公會(LIAM)昨日發文告,釐清有關新法令規定,2013年6月30日後呈交的新壽險保單,投保人不能兼當信託人,禁止在未預先獲得信託人同意下自改保單內容的事宜,向《南洋商報》作此回應。2 L# Y1 `1 x2 L- F) w2 P: N7 X ?
對此,瑟都卡魯班指出,新條規雖符合傳統上,信託人所扮演角色的概念,但卻會對投保人帶來不便,例如投保人與信託人之間的關係出現變化或決裂時,信託人或許不會給予配合,不同意修改保單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