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4日訊)上訴庭今天針對5名前大學生涉嫌非法集會的上訴宣判,主辦公開集會要取得警察准證是規定條件。5 }- ^2 q3 W& Q* H5 S- f- T
以拿督斯里莫哈末阿邦迪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天以多數票駁回5人的上訴。5.39.217.76* y- L# p3 a% W* l
他在宣判時說,警察法令並非是不符合憲法的。
" C7 z- |( @# q$ E“禁止參與集會是一項規定,而非禁令。”5.39.217.76! v7 l* ^: u2 x0 ]/ q
不過,另一名上訴庭法官拿督哈密則持不同意見,他認為獲取警察准證的要求不合理。
. ?: G7 A: n7 \& n0 U6 z( {% U5名上訴人被指於2001年犯案,而推事庭是在2005年判處他們罰款3900令吉;他們已繳付罰款。雲大舜為他們的代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