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溪大年31日訊)繳納所得稅的支票,比截止日期慢一天過賬,內陸稅收局竟然要罰款!會計所資深職員形容為“這比阿窿更嚴格”。
g7 P0 j* C: N1 D& O. A5.39.217.76屬於商號戶頭的所得稅,繳納截止日期是7月15日。在吉打州雙溪大年,有兩家公司是於7月14日到銀行以支票納稅,而有關支票延至16日才過賬。
5 O+ L! ? W5 ^8 Q7 T這兩家小公司分別繳納大約6000令吉,及4000餘令吉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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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料,他們日前接到內陸稅收局的函件,寫明要罰款!即:必須再繳納抽稅額的10%,意即分別被罰款大約600及400餘令吉。此外,有關函件也寫明,一旦沒在一個月的期限之內繳交罰款,則須多罰款5%。
( _- B2 k# y7 N, [雙溪大年一家會計服務所的資深職員,今天通過《南洋商報》揭露這事件。她形容內陸稅收局這種做法,比高利貸“阿窿”更加絕情。
( o2 [( i! W+ Y! a! i9 K wtvb now,tvbnow,bttvb她說,民間一旦有其他類似個案,最好是暫時不要繳交罰款,也應當革除那種“怕麻煩而給錢了事”的心態。
`9 k/ B% Y# _; M9 `6 f並致函或帶齊文件尤其是在銀行通過支票納稅的收據,派人去與內陸稅收局理論到底。+ D0 t' j5 c& P3 }
她補充,雙溪大年的上述個案,都是她任職的會計所的客戶,經過她致電與內陸稅收局官員理論之後,有關官員原則上同意取消有關罰款,惟卻要會計所協助有關商家致函要求取消罰款,並附上在銀行繳稅的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