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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郭榮鏗﹕關於特權法的一點常識

郭榮鏗關於特權法的一點常識2 i4 y5 W+ h( {* H* F4 v
——答郭文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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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發表了一篇題為〈到底是誰混淆視聽?〉的文章(下稱「郭文」),點名批評筆者在521日〈該如何追湯顯明〉一文中,提出立法會應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法」)調湯顯明事件的論點。郭文的主旨,在於立法會引用「特權法」,會影響湯顯明先生在刑事程序中的權利,從而有違公平審訊的法律原則。其實,只要對「特權法」和香港的法律制度有深入一點的認識,便不至於生郭文提出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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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  權限分明6 D- d6 e7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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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權法」源於80年代,中英雙方在討論香港回歸安排時,為提升香港立法機關的地位,建立類似西敏寺「三權分立」模式的憲政制度,於是參照英國的法例,而賦予立法會「特權法」,其中包括被尊稱為「尚方寶劍」的調權力,用以在行政機關出現嚴重錯失時進行調。按此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各司其職,權限分明,互相制衡的同時亦互不干犯。以「特權法」為例,第16(1)條訂明,證人不能以提出的證供有可能令其被控以刑事罪行為由,而拒回應議員的問題。然後,第16(2)條隨即補充,證人在作供時的陳述或承認,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均不得被接納為對其不利的證據。這個安排,不但杜了被調者有逃避立法機關調的藉口,因而削弱立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能,更避免了與普通法中被調者有權保持緘默的原則牴觸,確保其法律權利,從而維持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這樣,正好體現了立法和司法兩者的權限分明,以及在公眾利益與被調者的權利之間有一個恰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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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立法會在引用「特權法」調事件時,執法和司法機關同時展開調和審訊的例子,屢見不鮮,但郭文所提到的影響,卻從未出現過。最近期的例子,是2008年「雷曼事件」,立法會引用「特權法」調,期間有3位銀行職員被警方落案起訴,但最後均被法庭以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這樣在在證明,立法會行使「特權法」對不會影響被調者的法律權利,更無可能動搖公平審訊的法律原則。之所以能做到這樣,除了因為當聆訊觸及到一些關鍵性的事實問題時,議員會自覺地特別小心處理之外,也因為無論有關委員會有沒有動用「特權法」,證人會否享有相關的法律權利保障,立法會都會在制度上採取所有可行的方法,務求消除對日後可能出現的司法程序的影響。例如對任何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的被調者,立法會均會以閉門形式展開聆訊,確保其證供不會外泄;而立法會提交的調報告中,如有容可能影響日後的刑事審訊,一律會被暫時遮蓋,直至所有法律程序完結時才公開。公仔箱論壇! k, ^7 D+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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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 {: D& U; J/ l公仔箱論壇相反,假設郭文提出的質疑成立,則會出現以下矛盾:第一,郭文認為在刑事審訊之前,有關的傳媒報道均有可能令被告人不能獲得無偏見和對公平的審訊。然而,所有在法庭審訊的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事前都有可能已經傳媒廣泛報道甚至評論。若郭文的質疑成立,那是否意味傳媒要避免報道有可能成為刑事案件的事件?這樣既不合理,亦無可能。反過來,筆者深信,憑藉我們優良的司法制度,以及司法人員的專業操守和水平,尤其是法官對陪審團作出的引導,即使事件經過傳媒的廣泛報道,也不會對被告人在審訊時構成偏見和不公平的對待。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7 m0 j- \  V+ W4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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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上次和本文的論點,其實只有一個,就是追湯顯明事件,不同方法有不同的效果,大家可按其方法和切入點去調事件,但不應否定某一個方法,特別是不應抹煞立法會應有和該用的權力。是以,筆者從不否定廉署應該和有能力調湯顯明事件,然而是否由執法機關立案調的案件,立法會或其他機構便一概碰不得呢?當然不是。因為立法會專責委員會的調也將會兼及廉署的現行體制,以及前廉政專員和其他廉署職員的可能作出的不當行為,而這些行為,即使不算犯法,但亦有必要向公眾交代,藉此釐清事件被露以來社會大眾對廉署的種種猜疑。更何廉署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已出現令人有合理懷疑其護短的陳述,這更需要由立法會親自追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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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n; p) j/ a0 v' Q公仔箱論壇如果郭先生是真心誠意要維護他服務了大半生的廉政公署40年得來不易的聲譽,便更應該以開放態度接受公眾對廉署的監察,而非堅持在湯顯明事件上廉署有唯我獨尊的調權力,這最終只會將廉署推向被公眾認定是「官官相衛」的深淵。這樣,無論對廉署或香港社會而言,都是最沉重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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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立法會議員(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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