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電/在一些官員的受賄案件中,通常不是官員一個人在“戰鬥”,他的妻子、兒子等直系親屬,情人、同學或老鄉等特定關係人,往往也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成為台前幕後的貪腐“親友團”。近日,針對官員家庭成員或身邊人參與受賄的現象,北京日報記者採訪了市一中院刑二庭法官江偉。他透露,在類似的案件中,實際掌握財產的,多是官員的直系親屬,他們中的部分成為受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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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n5 S! Q- o! D: I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不少案件有前妻參與 7 K" C& R/ q1 y% W# r. G" f; u* L9 c
0 [' {. C9 f9 B H5.39.217.76 江偉告訴記者,“親友型受賄”案件占官員受賄案件的比例比較高,“如果再加上情婦、老鄉、同學等,就我的經驗來說,這類案件約占官員貪腐案件的30%左右,尤其是在級別較高、數額巨大的貪腐案件中。”江偉解釋,由於證據的原因,很多家庭成員可能並不能被認定為官員貪腐案件的共犯,因此,實際中的比例可能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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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案件中,與官員關係特別密切,或官員信任度高的人,如妻子、兒子,往往是主要參與者,而實際掌握財產的也是他們。江偉介紹,妻兒凡是被認定為受賄共犯的,不僅是因為其掌握贓款贓物,主要是因為其與官員具有通謀,有些是事前就參與策劃的,有些是在事中加入的,但是都構成了共犯。“當然也不排除有些妻兒是在未知的情況下,被動接受財物的,這種情況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受賄共犯。”江偉說。 tvb now,tvbnow,bttvb) @5 Z, g' Q(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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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一中院刑二庭審理過的案子來看,家庭成員參與受賄的,一般都是直系親屬,如妻兒,表親類參與的比較少。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案件都有前妻的參與。“不過,這些前妻有些並不好斷定她們是因感情破裂離婚還是因為其他原因,因為有些案件中,離婚是為了轉移財產或是保護家人。”江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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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W9 s9 g$ B: L- |5 E0 q5.39.217.76 除了親戚以外,還有官員的情人、同學、老鄉等特定關係人,在一些案件中,也出現過情人掌握或部分掌握財物的現象,而同學、老鄉等人在謀利的過程中多數是行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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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扒皮”公司成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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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 k/ Q" \! J2 [# I" Y5.39.217.76 據江偉介紹,官員受賄,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方式,還是直接給財物,以“紅包”、感謝費、過節費等名目。不過,近年來官員犯罪出現了一種新趨勢,即官員的親戚或身邊人成立一個公司,官員利用自己的公權力,把工程項目分給這些關係公司,通過抬高價格,把公款揣入自己兜內。“我們把這樣的方式稱為‘扒皮’,這種行為根據細節的不同,有可能被認定為貪污或者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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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偉告訴記者,他審理過的國土資源部副司長沙志剛受賄案,就屬於這種類型的案件。2005年,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開始,沙志剛作為二調辦公室的成員,負責一些項目採購。他利用職務便利,讓某公司中標了衛星影像圖的採購項目,並要求中標公司將一些業務高價分包給自己同學成立的公司。而沙志剛則以占有幹股分紅的方式,從其同學的公司拿走數百萬元的所謂分紅款。這種表面上類似於商業活動的謀利方式,隱蔽性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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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o) A2 k5 x/ o. o1 e* U; x “很多官員有一個認識誤區,都覺得自己從事了商業行為只是違紀,並不覺得自己違法。”江偉說,包括上面那個案例裡的沙志剛,也並沒有認清自己的罪行。此外,很多官員有一種心態,認為如果判輕一點也就認了,因為自己畢竟賺了一筆,但一旦判刑較重,官員反而會回到最初的狀態,連罪都不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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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貪污、受賄案件的量刑標準比較苛刻,因此,司法實踐中,家庭成員構成貪污、受賄等案件共犯的,如果沒有減輕處罰的情節,那麼量刑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其他家庭成員也會非常嚴厲。例如某二審貪污案件,在某國企改制過程中,該單位副經理尤某將原國有公司的一筆10萬元款項轉到其妻子的另一家公司賬戶上,並讓其妻子用公司的一張作廢發票來平賬。因妻子參與程度很高,無法被認定為從犯,同時,二人又都不具有其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最終雙雙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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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犯罪認定較困難 5.39.217.76+ R1 s% x6 c# d1 S U1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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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在官員犯罪的手段、形式越來越隱蔽,這類案子在處理上難度也較大,“關於家庭型犯罪的定性就常有爭議,存在好幾個罪名。”江偉介紹,一種是家庭成員和官員構成共犯;另一種是家庭成員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有就是家庭成員利用官員的影響力受賄等。 0 C/ w- p5 n, ^, I6 F) N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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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界,目前關於家庭成員參與貪腐的案件定性也存在爭議。江偉向記者解釋,一些家庭成員涉案的官員貪污受賄案,若要認定家庭成員拿到錢,證據是充分的;而若要認定其參與共謀、是共犯,那往往證據不足。“現實中,也不可能僅因拿到錢就推定家庭成員有罪,所以對家庭成員是否有罪的認定比較困難。”江偉舉例,比如家庭成員跟隨官員一起參加別人請的飯局,但不知道飯局的真正目的所在,類似這種情況就無法認定其有罪。而對此,輿論往往會誤解,認為是放縱。但是從證據的角度,這樣的認定才是客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