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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犯潛逃 法官應勤勞點

英國人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判刑確定欲執行之際,卻發現其早已持假護照潛逃出境,引發家屬與國人不滿。「丟人」一事,司法與立法部門豈得置身事外? 猶記去年四月發生前立委羅福助等犯罪人逃亡事件,使司法蒙塵,為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司法院當時即認為應緊急修正刑事訴訟法:一、經法院判刑二年以上的「確定」案件,無須先經傳喚,檢察官便可逕行拘提被告發監執行;二、就確定案件,必要時,在法院卷宗送交前,檢察官得先為執行。九個月過去了,人犯潛逃的戲碼依舊上演,難謂不是司法顢頇所致。 回到本案,去年七月林克穎已有兩項罪名定讞,但檢察官直至八月二十七日才收到卷宗準備執行,倘認為林克穎會乖乖束手就擒、不乘此空窗期「落跑」,豈非天真? 關鍵在於,法官就刑事判決之執行採完全「置身事外」的態度,尤其是不少法官習慣先宣判、再補判決,耽擱了判決書及卷宗的遞送,間接拖延了檢察官發動執行。對此,司法院應要求法官,在宣判當時判決書即應同步出爐,並應立即通知檢察官執行發監,務必做到宣判與執行兩程序「無縫接軌」,並無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疑慮。 修法固然費時費事,司法院與行政院法務部是否能攜手合作,也是定讞判決得以執行的重點。下一次,人犯得否繩之以法,就看這次兩單位願否坐下來共思因應良策。 5.39.217.764 d. {* u% }! x( b/ n* ?* ~+ @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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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2 聯合報】$ W8 A, M; F* a7 F6 Y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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