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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枉毋縱:三長與法部的共識

十多名教授涉嫌不實報銷案,被檢方以貪汙等罪名起訴;國科會主委朱敬一、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及教育部長蔣偉寧為此聯名聲明,表達憂慮與呼籲。雙方看似針鋒相對,壁壘分明。 然而,迄至目前,我們卻看不出雙方有何根本差異。朱翁蔣三長亦主張法辦貪汙,但不可造成冤錯;法務部則稱已經區別輕重,網開一面,但貪汙仍應法辦。然而,如今形成的社會印象卻是:三長只知護短,檢方則濫訴無辜,這些恐皆未必是如今事態的真相與全貌。 三長的公開聲明,開宗明義即舉出「兩種類型」的比較,茲稱之為甲類型與乙類型。甲類型:「如果教授以假發票報領經費拿進口袋,或是用此經費購買與研究無關的私人物品(如名牌包、家用電冰箱等),我們認為絕對要依法究辦,不應寬貸。」 乙類型:「但是,假如以假發票報帳購買另一項研究器材(例如用三個碳粉匣的發票實購一個電腦螢幕),也沒有一毛錢進私人口袋,那麼畢竟不是貪汙治罪條例所該適用的對象。」 準此,三長表示:「假發票案的類型不同,我們對不同案件的態度也不同。」 其實,檢方在過濾相關案件時,似乎亦持同一立場:倘公款未入私囊,視情節輕重,或不起訴,或訴以偽造文書(乙類型);另對類如買A報B的情節,亦從輕處理;但若與廠商勾串以低價高報,而將「預放款」(回扣)留為私用者,即不寬貸(此可謂為丙類型);至於利用職務詐取公款納入私囊就是貪汙,沒有模糊空間(甲類型);另外,還有居絕對多數的「丁類型」,早經檢方過濾掉了,以不起訴或請回結案。倘若此即檢方的辦案準則,豈不也是「案件類型不同,我們對不同案件的態度也不同」? 因此,就我們看來,三長及法部之間若有爭執,亦僅在「毋枉毋縱」四字而已。只是,各自站在職司不同的立場,三長可能較重「毋枉」,但法部可能較重「毋縱」。此皆人情事理之自然,不足為怪。 這場爭論,有一個不可移變的中心準則,即是在現行法律下,倘將公立大學教授視為公務職位,則其人若將公款納入私囊,即可能被以貪汙罪訴究;因此,三長也認為在公立大學教授的法律責任中,亦有「甲類型」存在,「絕對要依法究辦,不應寬貸」。此或即是法務部所稱的「沒有模糊空間」。只要雙方皆站在這個中心準則上,這場辯論的核心是非已可解決大半。 國人關切的是:檢方不宜將灰色地帶的「乙類型」、「丁類型」,辦成貪汙罪;三長亦不宜為「甲類型」、「丙類型」說項。 接下來可以一談的是,此事雖牽涉人數不少,但畢竟仍屬個案,不宜將之與「教育界/學術界/教授界」的全稱命題相提並論;畢竟,糾辦不法,不能視為與全體「教育界」為難。再者,亦不宜將涉案者的案情(如果是甲類型),與其是否為「研究傑出卓越者」混為一談;畢竟,即使是「傑出卓越的總統」,若涉貪汙,亦當法辦,教授又豈能免責? 然而,若說事態發展迄今,已有「制度共業」的意味,亦非全無道理。一開始,校園漸漸出現了便宜行事的「乙類型」、「丁類型」,然後就慢慢演變出監守自盜的「甲類型」,甚至惡化成教商勾結的「丙類型」。此種「制度共業」的形成,一方面是因涉案者的僥倖心理,另一方面亦因問責規範的失能;因而,這次檢方的動作,其實只是還原了原本早已應當運行的問責體制,可視為挽救「校園共業」的一個遲到的契機。 如今,三長要為「乙類型」、「丁類型」發言,亦不願社會誤解其是在為「甲類型」或「丙類型」撐腰。相對而言,倘若檢方真將「乙類型」、「丁類型」辦了貪汙案,即是亂了分寸,自失立場。所以,三長及檢方,與全體國人,已可在本案找到一個明確的共識,那就是:「案件的類型不同,我們對案件的態度也不同。」 我們相信,若能把四種類型區別清楚,非但不會「重挫學術界士氣」,反更將激濁揚清,清新校園,提升學術界的尊嚴與榮譽。   R& k% Q' E; S1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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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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