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學生立院備詢脫序,立院委員會是否應授予調查權,成了這兩天媒體關切的焦點。 此一議題的發展令人感觸良深,因為早在廿年前,筆者便曾出版專書強調立院理應擁有調查權。但時序推移,同樣的議題,筆者今天卻無法再予贊同。因為,立院擁有或擴大調查權的形勢,已有所改變。 當今世上,調查權運用得最淋漓盡致的,自屬美國國會。各委員會專司調查的助理總數約達九百人,甚至為了調查還可專設小組委員會。調查員出示的聽證邀請函等同法院傳票,任何公民若拒不出席,或出席而實問虛答,便可能被處蔑視國會罪,最重可判兩年徒刑。而為了取得必要資訊,國會甚至可以決議免除作證者的法律訴追。 但當我們欣賞議員與官員的對答如流時,更不應忽略的,是議員的專業性。美國國會有廿餘常設委員會,加上每個委員會有四個小組,分工十分細緻;而議員對委員會的選擇也十分慎重,一旦選定便絕少變更,幾年下來議員的專業知識,毫不遜於常任文官,聽證會上言而有物,官員也無不戒慎恐懼。 二○○四年我國大法官會議通過解釋,認可立法院「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但約莫同時,立院也通過憲法修正案,將自己人數減半為一一三人。 為了因應人數減半,立院的委員會數目,由十二個減為八個。但數目既減,功能便得整併,內容南轅北側的國防與外交,社福與衛環,居然都歸屬同委員會。專業性大幅降低下,立院又引進政黨協商,可以否定委員會決議,更屬民主國會少見。如此委員會,如果還堅持大法官解釋文,必欲授予調查權,國會的運作必將狀況百出。 學生在立院的演出,實則證明了立院委員會不該擁有調查權。為了避免尖銳的聽證詢答,造成議題的失焦,國會議員的發言,向來受到嚴格的「國會用語」限制。當天出自學生口中的:「虛偽」、「裝死」、「滿口謊言」、「不知悔改」等用詞,若是英美國會議員在議事中說出,即屬違規可以被立刻逐出議場。但當天的會議主席不僅未加制止,卻還暫停計時讓非議員的學生「暢所欲言」,事後甚至還辯解是「重要且必要」。 司法調查為了保障人權,均要求事先告知嫌疑犯答詢的後果,嫌犯也有保持緘默權,必要時還可請求律師陪同;但在國會的調查程序,官員顯然沒有緘默權,麥卡錫聽證會中,不少無辜者竟因詢答壓力而自殺。故而,國會調查對當事人的低度保障,只剩議員的自律與尊重,立委諸公未能參透此一道理,給予調查權便無異縱虎出閘。 當立院通過人數減半的一刻起,立委們便應認知,調查權從此只能全院行使才具正當性。否則委員會管轄範圍如此之廣,發言尺度又如是寬鬆,行政體系將如何維護公職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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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 G' y7 I" u" T( Z【2012/12/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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