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連兩天,頭一天是立法委員顏清標酒帳案定讞,第二天是南投縣長李朝卿涉收回扣,兩案皆是震動視聽。 然而,觀察兩案的貪腐情節,其實皆是長久以來的慣見手法,卻一再在不同政治人物上複製出現。顏清標以公帳報花酒帳,他說這是「全國各級民意機關行之多年的慣例」。另在李朝卿案中的綁標、指定廠商、不實驗收、「上拿六、下拿四」等情節,亦屢見於其他案件之中;尤其又發現了一個裝有三十萬現金的茶葉罐,令人想起前交通部長郭瑤琪也有一個裝著二萬美金的茶葉罐。 顏清標的定讞與李朝卿的繫案,皆顯示「司法獨立」的進程,可值肯定。然而,這類一再反覆出現的貪腐「慣例」如何得以進一步根除,卻至少尚待以下兩點努力: 一、主要政黨在從政黨員涉案時,可主張毋枉毋縱,但不能誣蔑脅制司法;過去如蘇治芬、陳明文等涉案,聚眾抗議,並以絕食相脅,皆非可取。至於陳水扁案,迄今民進黨內仍有人堅認其「無罪」,而謂係「司法迫害」,尤其是對司法是非的重傷。 二、各級司法院的審理速度及斷案品質皆應更加講究。顏清標案居然拖了十二年,等同於三屆立委的任期,豈不荒唐可笑?再者,不同法官對貪汙要件的認定標準更往往迥然而異,未來不知李朝卿案與蘇治芬案、陳明文案的差異何在?而郭瑤琪茶葉罐裡的二萬美金在不同審級亦有不同見解,不知李朝卿的茶葉罐又將如何認定? 法院必須樹立一個不變不移的肅貪標準與審判品質,始能教貪官汙吏不敢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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