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在幾個月前列出7大金融賦稅議題,希望透過與財政部共同成立的金融賦稅小組,在不影響稅收原則下,藉由鬆綁租稅框架,掃除金融業者的競爭障礙。但歷經2個月的商議,該小組僅在金控採連結稅制中維持資本適足率與發放股利利息支出等,獲得突破外,其餘6項議題進展有限。 鑑於當前景氣不佳,財金兩部會除應加速就其他6項待解爭議達成共識,涉及金融產業稅負合理化極為關鍵的金控連結稅制,其實還有大部分問題並未獲得解決。而當租稅機制與產業發展之間,出現難以化解的鴻溝歧見時,財政部應該超脫傳統思維,回到金控連結稅制的立法初衷及政策高度思考,積極尋求突破,為激勵金融市場提供必要協助。 連結稅制是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金控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九成者,得選擇以金控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營所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申報。觀其立法文字,除消極地避免金控公司透過移轉所得規避稅負,積極地則在消除金控的租稅障礙。可見,金控連結稅制的核心精神,著重的是租稅中性原則及強化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既談不上租稅優惠,也不偏袒徵納任何一方。 但是,配合連結稅制入法,財政部訂定「連結稅制申報處理原則」,先是同意由金控各子公司分開計算課稅所得額,再加總為金控的課稅所得額;其後,卻在後續相關函釋做出許多不合理規定,才會引發今日諸多爭議。包括,財政部誤將金控定位為「以有價證券投資為專業」,將子公司稅後所得視為所得稅法的「免稅所得」,從而完全剔除金控的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開啟一連串對金控連結稅制的質疑,反映的正是稅捐機關對「金控」政策的誤解,及對租稅中性原則的認知不清。 財政部如此作法,已脫離金控法建立連結稅制的本意,加上行政規章超越租稅法定主義的結果,金控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其租稅待遇未蒙其利,反受其害。 持平而論,成立金控的原始目的是發揮多角化經營管理的效率,金控所要扮演的是「總管理處」的功能,事實上金控確實已發揮這方面的效益。回溯歷史,金控是由原以銀行或證券為主的子公司,配合金控政策轉換而來,加上金控受到高度監理,不得任意減少持股而喪失對子公司的控制,並需以合併基礎計算資本適足率、為子公司在持股比例範圍內籌資等,足見其與一般投資公司並不相同。 再就租稅中性原則檢視,照理金控的連結稅制,無論是先計算子公司的課稅所得額(即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再合計金控的課稅所得額;或是先加總金控與各子公司的收入,再減除全部加總的費用和成本,計算而得的課稅所得額,其結果理應一致,但對照財政部函釋的作法,卻會出現不相等的結果,致使金控業者因配合政策反而稅負上升,以致違背了租稅中性原則。 財政部其實毋需擔心金控業者利用子公司之間的移轉所得避稅,即使規避行為出現,財政部仍可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調整,即可有效防堵。業者被查獲而調整,自然無話可說。無論如何,總比稅捐機關憑著過於主觀的函釋,誤解各子公司的稅後所得為「免稅所得」,無理的剔除金控全部營業及利息費用,更容易被人接受。 總之,金控法的立法初衷,在為國內金融業者爭取與國際大型金融集團公平競爭的機會,連結稅制並非租稅優惠,只是希望能消除金控的租稅障礙而已。財政部應重新檢視當年提出金控法的立法總說明,瞭解立法宗旨,化解對免稅所得的誤解,讓金控的稅制得以回復合理水準,相信自可為低迷的經濟,注入有感的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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