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2-11-18 09:07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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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3 N+ m- }2 p8 L. d5.39.217.76金針集 : 梁振英歪理拖何俊仁落水拖延交代
/ l- h" ~. l) E/ } N, Q信報 2012年11月17日3 G+ P' G, d- E1 t4 h
/ F+ e5 F x9 ~, v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交代或交待,意思是指把事情、見解向有關的人說明,也可指把錯誤或罪行坦白出來,套用到梁振英身 上,恐怕是清楚不過,就是要求他把僭建一事向公眾說明,以及把錯誤坦白對外公開,但如斯簡單不過的事情,實屬舉手之勞的行為,梁振英卻不單充耳不聞了 150多天,以至最新的發展,是他轉為以似是而非的法律程序,來把這個港人卑微的要求再拒於千里之外。5.39.217.76- L+ K Y6 r- i( q# M0 g-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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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五,即終審法院駁回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就梁振英大宅僭建問題的選舉呈請上訴後第三天,也是梁振英明明承諾會在官司結束後即交代事件卻未有兌現承諾的第三日,曾經是競選特首對手的何俊仁,就被轉為用作當擋子彈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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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出席公開活動時稱,「司法程序是這樣的,終院已有終極判決。何俊仁先生在高院上訴庭還有幾件事。今日才收到上訴庭給我和他的一封信……請何俊仁先生在今日之前回覆我們,他是否撤回這些程序或呈請……我們正等待何俊仁先生。好嗎?謝謝你。」至於何時才交代僭建事件,他就回應:「高院上訴庭的事件完結後,我相信會很快的,我會立即出來向大家全面交代的。好嗎?謝謝。」那很快即是何時,梁振英再補上一句,「現時就要看何俊仁先生。好嗎?謝謝。」扣除標點符號,這總數218字的回應,意思其實只有一個,就是繼續拒絕即時交代僭建問題,且同時把自己拖延的責任推卸到何俊仁身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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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2 p! f" w+ e6 S+ Jtvb now,tvbnow,bttvb梁振英既一邊說「終院已有終極判決」,同時卻又指「上訴庭還有幾件事」,法理邏輯上已經出現矛盾,而究竟所謂的「幾件事」,又是否足以左右他交代僭建事件?至於何俊仁,又是否成為他現時作交代的絆腳石?要了解箇中因果關係,似乎得還原基本步,由何俊仁提出的選舉呈請官司再說成,還有官司中的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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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O4 o9 u& Z' f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何俊仁提出的訴訟,是認為梁振英曾在選舉期間作失實聲明,違反選舉條例,故要求法庭判決選舉無效。然而,由於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4條規定,選舉呈請須於選舉後7天內提出,故何俊仁在訴訟中必須先面對兩個問題,包括第一,要求法庭就這個逾7天才提出的呈請作酌情處理;以及第二,他須提出充足理據作呈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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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H- z! m# v# `/ F3 [% Q" `tvb now,tvbnow,bttvb結果,高等法院認為,《條例》中的7天限期實屬過短,認為是違憲,裁定法庭有權批准延期,故接受何俊仁一方申訴其呈請理據,如理由充分才展開呈請訴訟,然而法院最後認為何俊仁提出的理據未能證明梁振英曾作失實聲明,故拒絕酌情處理申請。至於梁振英一方當時提出剔除訴訟,順理成章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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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有關違憲的判決,當時梁、何及律政司三方均不滿裁決,並繞過上訴庭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何俊仁同時亦就拒絕酌情處理作上訴,而最終的判決,就是終院駁回何的上訴,為官司一鎚定音。而由於判決乃由終審法院作出,任何下級法院,包括梁振英提及的上訴庭,涉及的任何法律程序,都絕不存在干預或逆轉判決的可能,梁振英今天再以上訴庭有程序為由拒絕交代,是否有理,筆者相信大家實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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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官司其實仍有後續部分,正是關於7天的呈請期被判定違憲的問題。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書第45段至51段,就指出有關問題須交由終院定奪,但同時指有關上訴申請只是學術爭辯(become academic as between the parties)。不過,法庭也指出,由於影響選舉結果的爭拗已不獲受理,故何、梁兩人可能未必願意繼續訴訟,然而由於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故如兩人不再參與聆訊,法庭都會考慮委任其他律師作「法庭之友」(法院顧問),就法律觀點協助法官判案(If they decline to appear, the Court will give consideration to the appointment of an amicus)。換言之,就算兩人放棄訴訟,也不代表官司能畫上句號,因為不會影響選舉結果的官司仍有極大可能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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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8 Y4 a. V6 r: E }6 H. o公仔箱論壇有趣的是,梁振英的代表律師其實早在聆訊之初,已曾要求法庭以簡易程序處理訴訟,即聆訊後如認為特首當選並無違憲,或何俊仁一方理據不足,便可直接裁定梁振英是合法當選,毋須押後等待書面判決,此舉的目的是讓梁振英能盡快確認他的特首資格,而當時法官林文瀚就批准有關的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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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H+ k8 A+ s" B' i0 j+ a, p5 y然而,現時梁振英雖已肯定自己的特首身份,卻反過來去糾纏跟其當選資格不相關的法律程序。其實,有關部分牽涉的乃是特首選舉條例的法律細節,如終院最後確認違憲,梁振英也得在任內啟動修改法例的程序以回應法庭的判決。4 J; R" o# G3 p4 G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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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梁振英聲稱自己是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才作出拒絕現時交代的決定,按憲制慣例,行政長官的首席法律顧問實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由於梁振英一直未有公開透露自己的法律意見來源,袁國強似乎也需要公開表態,作為特首的首席法律顧問,是否認同梁振英現時的決定,以至他獲得的法律意見是否不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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