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峯: 梁愛詩要做法院「太上皇」? 5.39.217.760 A$ ~* G K0 i!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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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罷上周末前律政司司長、現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對香港法院、法官的肆意批評後,差點以為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的方針政策已被取消,差點以為《基本法》已被改頭換面,差點以為梁愛詩已成了特區各級法官的「太上皇」或「政委」,可以肆意指點法官們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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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是說笑的!梁愛詩女士上周在一個講座上的發言不但火氣十足,而且罵遍各級法院及法官。按她的說法,終審法院幾位法官九九年處理居港權案時指香港法院有權宣佈人大常委會違反《基本法》是對中央特區關係缺乏認識,是犯上錯誤。而一般法官近年在判案時則經常以個人權利為先,沒有平衡個人權利和公共權利。梁愛詩又說以往法院較少干預政府行政工作,近年卻不一樣,並指很多判決跟她的期望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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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W6 L4 d) b6 J/ L _對於釋法,梁愛詩女士不但不視之為對香港司法獨立及法制的危害,反而認為人大釋法是解決本港和內地法律制度衝突的橋樑,可以確保《基本法》及中央政府對港方針能正確實施。5.39.217.765 H1 I% }+ q0 ?& D- @# i: N
' L4 ~- Y( S, \2 z5.39.217.76梁愛詩女士對法院、法官大發官威是個人意見還是中央授意暫時不得而知,但我們認為,梁女士的批評沒有根據,沒有理據,更是在威嚇法官要他們在判案時「識做」,更是在損害法治及司法獨立,她的言行態度實在令人非常震驚及遺憾。, o1 n0 B! Y, n$ t
- h2 {" W" {5 B, d% ?) R5.39.217.76首先,錯誤了解《基本法》及中央特區關係的不是終審法院的法官而是梁愛詩女士。《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說明特區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對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居留權問題毫無疑問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終審法院法官當然有權自行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並按有關解釋決定內地官方機構包括人大常委會的行為是否合乎《基本法》。這樣的解釋怎能說是錯呢?難道終審法院要認同人大常委會可以在香港為所欲為,連《基本法》也不用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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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 h" X' ~+ j; r! I: f) L* e公仔箱論壇至於指法官近年偏重保障個人權益而忽視公共權利更是非常荒謬的指控。應該看到,《基本法》、人權法等香港憲制性文件都非常着重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與自由,不容許政府、立法機關及執法部門肆意侵害。法官作為憲制、憲法的詮釋者及捍衞者,盡力保護市民的個人權利實在天經地義,實在責無旁貸,梁愛詩有甚麼理由因此而批評法官呢?難道法官該置個人權利與自由於不顧,只管配合政府及當權者的政策嗎?更何況所謂公共利益、集體利益往往是政治判斷問題,該透過政治過程包括選舉及議會運作等處理。假若法院及法官在處理案件時過份着眼於所謂的公共利益,隨時以公共利益的仲裁人自居,司法程序便會變得政治化,法官便很容易介入社會的利益爭逐,司法體系的超然獨立便會受到質疑。這樣的轉變肯定弊多於利。# C5 i% v8 _5 E2 m0 R+ K4 }7 Q/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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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令人難以接受的是梁女士那副「太上皇」的嘴臉,包括指很多法官的裁決不符合她的期望,又批評法院干預政府行政。梁女士雖然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但這個只是個顧問的位置,沒有實質權力,也不意味她比法官高一等,更不意味法官要按她的喜好、想法判案。她居然批評法官判決不符合她的期望,居然批評法官是在干預政府行政,這只能反映梁愛詩的狂妄自大。甚麼時候香港法院及法官要看梁女士的「臉色」判案,要主動配合政府施政,那才是法治的末日,才是香港的末路。# I5 j; H- V- C" P) \6 y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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