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點天下 - 王永平
# |7 b6 i- V* k/ i. k5 I% w' _* M5.39.217.76 陳茂波違問責守則
5 R: r, A5 |6 S6 f (2012年10月08日) 公仔箱論壇& X+ @+ D. Q% f7 E4 i9 ]* t
0 g a; @9 x/ ^/ ]2 C$ W5.39.217.76
/ M$ o' q1 B R: X( n公仔箱論壇
. v0 b. [8 c" C; s; Z5.39.217.76 
; Z |* {; E% I, C' ]) |" C* ~ 【am730專欄】發展局長陳茂波被傳媒揭發飲酒後駕駛。事後他發表聲明,表示已經主動聯絡港島交通部,希望警方跟進,並會全力配合警方的調查。有報道指陳局長曾透過新聞秘書表示他有信心當時酒精含量符合法例要求。但陳茂波本人沒有就事件公開解釋。tvb now,tvbnow,bttvb' C' |7 W+ H) l! V) l7 P+ Q+ A
有記者問我陳茂波在這件事上是否違反問責官員的守則。讓我在下面說出我的看法,供特首、陳局長及市民大眾參考。
5 [: w/ N; R Z& X5.39.217.76根據政府制定及公開宣布的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所有司、局長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維護法治,遵守法律,並保障公職的聲名不受損」(守則第一章1.2.(3)段)。是否「遵守法律」需要講證據。陳茂波飲酒後駕駛隔了兩天才報案,其實有點擺警方上枱,因為他不會留下當時的尿液,而警方也不可能根據他說喝了多少啤酒判斷他當時是否醉駕。講「維護法治」,陳茂波的行為值得商榷。當然他可以辯解已經主動(事件被揭發後)報案並協助調查,履行良好公民責任。5 a$ P; u i& E; C ^2 r+ `5 }
但在保障公職的聲名不受損方面,客觀證據對陳茂波不利。首先,政府宣傳片呼籲市民飲酒後勿駕駛,沒有說「當事人有信心酒精含量符合法例要求除外」,甚至沒有說飲一或兩杯啤酒沒問題。陳局長這次行為與政府執行醉駕法例的政策絕不相符。高官不守規矩(不算違法,因為他沒有當場被截停吹波及證實逾酒量),影響市民對公職人員的聲名。他事後一句道歉也沒有,更加深市民的不滿。
0 W$ \1 W- g( x5 Z4 S/ c- ]' j! Z問責守則不是法律,某官員是否違規或有關事件如何處理,統統由特首一人決定。特首對這件事不發一言,市民沒奈何,唯有反映在對他和陳局長的低民望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