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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霹靂‧怡保30日訊)七旬巫裔老翁於2009年擔任一宗貪污案件的證人時,因在庭上給予的供詞與反貪污委員會記錄的口供有所出入而被提控。反貪污委員會過後提呈給假口供的選擇控狀,老翁隨即俯首認罪,被判監禁一天及罰款5000令吉。
5 t8 |) D/ _- m7 W% @) m# g5.39.217.76被告峇斯曼(71歲)被控於2009年6月3日,在怡保地庭擔任一宗於2008年發生的貪污案證人時,曾在庭上指出,他基於案發時間天色昏暗,無法看清遞交信封給他的人士的樣子,同時指貪污案中被告與另兩名男子並不在案發現場,有關被告最終獲無罪釋放。5.39.217.764 j9 W( z5 D4 H' H% |1 P! F
由於被告證詞與先前給予反貪會的口供有異,他於是在2011年被控其行為觸犯了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7(2)條文,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及罰款10萬令吉,當時被告否認有罪。
$ {; j6 S# B- C- g; r直到週三,霹州反貪會主控官卡丹提出了選擇控狀,改以刑事法典193條文,即給假口供罪名提控被告時,被告直認有罪。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 V& K$ H; |& j
辯護律師洪超景(譯音)向法官求情指出,被告來自傳統馬來甘榜,並首次到法庭擔任證人,所以在出庭前,就曾與其他證人商討案情,包括對證案發時間與日期,最後他還是給予了與其他證人一致的供詞。
8 @5 a" d7 v5 _. a; B; t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他說,在案件開審以來,被告准時出庭,節省了各方的時間與金錢,加上被告沒有犯罪記錄,希望法庭輕判。
1 f* q3 n1 B) ], Y主控官過後僅要求法官給予被告合適的判決。
* F, {2 Q* u1 n法官茱莉最終考量了被告的年齡、求情及案情後,決定判處被告罪名成立,必須監禁一天及罰款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2個月監禁取代,她也宣佈撤回對被告的原先控狀。(光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