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1-12-2 07:04 AM 編輯 9 @ H! t7 p1 G& t" ^/ v
- f, w' G# O) x8 {( Y' K梁振英法庭作證帶出的誠信問題 何俊仁tvb now,tvbnow,bttvb8 C: r1 n8 p+ l1 I+ [9 g$ W i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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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3 I- x. u3 i4 Y$ a; F+ _0 b5.39.217.76對於外界質疑特首選舉參選人梁振英有如一頭狼般又奸又狠,梁回應說認識他的人不會有這樣的看法。全港七百多萬市民中只有極少數人有幸認識梁先生,但透過法庭的客觀評價,市民大眾或能看到梁先生性格的一鱗半爪。( P" j+ }" }9 E! D
+ u" C" C" e$ a; ]) G公仔箱論壇事緣於一九九一年華懋透過附屬子公司獲得荃灣市地段第三五三號(即現時如心廣場所在之地段)的發展權,批地條款訂明發展商須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前完成地段內物業發展。儘管政府曾多次警告發展商須於限期前完成物業發展,發展商依然無視政府警告,最終未能於限期內完成物業發展而須向政府繳交罰款及補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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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R S) U5 R. d' P發展商不服,於二○○一年向法庭興訟要求取回已繳付的罰款及額外地價,當年替發展商就入則事宜提供建議的就是梁振英。於審訊過程中,梁振英以證人身份為發展商作證,梁振英稱他曾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在香港與當時擔任規劃環境地政司的梁寶榮會面,並得到梁寶榮口頭上同意延長完成物業發展的限期而且毋須補地價。梁振英亦指他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在北京與梁寶榮會面,梁振英說梁寶榮同意如果發展商放棄興建全世界最高建築物的計劃,他將延長完成物業發展的限期而且毋須補地價。但梁寶榮作供時堅稱他在上述兩次會面中,沒有如梁振英所講同意延長完成物業發展的限期而毋須發展商補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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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的麥卓智在判詞中說,案件唯一實際的事實爭議就在於梁寶榮於上述會面時對梁振英說過甚麼。法官小心和詳細地考慮過所有證據、背景事實及後來所發生的事後,基於以下理由認為梁振英所作的證供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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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 o+ q' n5 V; K0 p4 |8 q4 s5.39.217.76第一,身為一個高級公務員梁寶榮不會輕易同意延長完成物業發展的限期而毋須發展商補地價,而且梁寶榮是一個政策司的首長而非暴君,因此他不能命令其他部門的公務員不問因由依他的指示行事。再者,是否延長完成物業發展的限期及發展商是否須為此而補地價是屬於地政總署署長的權力範圍,所以梁寶榮不大可能在未經地政總署考慮的情況下同意延長完成物業發展的限期而毋須發展商補地價。tvb now,tvbnow,bttvb$ F. v! }0 j' J
( f+ H5 ~! C1 R3 m4 Stvb now,tvbnow,bttvb第二,梁振英所作的證供十分模糊及不確定。起初,梁振英在給政府的信函中指政府與發展商達成「諒解」(understanding)會延長完成物業發展的限期。其後,梁振英指政府與發展商達成「協議」(agreement),最後,梁又轉軚說所謂的協議其實是政府代表給他的「印象」(impression)。法官認為梁振英對其證供的模糊及不確定性所作的解釋沒有說服力。而且直至訴訟程序的文件透露階段,發展商才提交一份有關會議筆記,法庭對此筆記的真實性存有極大的懷疑。公仔箱論壇, A6 Z1 d1 @4 M( t8 p. B5 i3 k$ M$ Y
6 E. {7 I2 K: V) B- a8 ]3 a, b第三,梁振英一方面指梁寶榮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與他電話對話時,確認同意延長完成物業發展的限期而毋須發展商補地價,另一方面,梁振英說梁寶榮沒有在電話中提及補地價的問題,因為他們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會面時已達成協議。梁振英的供詞根本自相矛盾。5.39.217.76( Z( E3 n. M% ~; n
第四,在北京會面中,如果梁振英和梁寶榮已達成協議,為何其後梁振英或發展商與梁寶榮的通訊中完全沒有提及該協議,這一點非常奇怪。雖然有紀錄顯示梁振英曾向他人提及所謂與政府達成的「協議」,但法官指出,重點不在於梁對其他人說過甚麼,而在於他所說的是否屬實。法庭認為梁振英所說的根本就難以置信( inherently improb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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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 M& y* q2 c/ R面對市民對梁振英誠信質疑,梁在電台節目中指法官沒有質疑他的誠信,因為記憶有所出入很正常。
0 ?" k# @: J7 T翻開判詞,法官的確沒有直接指梁振英不誠實。但法官說話客氣留有餘地不代表法官沒有質疑他的誠信。法官認為梁振英及梁寶榮兩人都是受公眾尊重的人物,公眾預期他們會就記憶所及說出真相。雖然法官認同證人的記憶可能有錯,但記憶有錯亦不至於令兩人的證供完全相反,更不會令梁振英的證供自相矛盾、翻來覆去、遮遮掩掩及難以置信。公仔箱論壇9 P( Q# A! z% G4 `
" t- s8 M7 S! Q; m8 v5.39.217.76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更直接指梁振英所提出的證據,根本不能顯示他有錯覺認為發展商毋須為延長完成物業發展的限期而補地價。如果梁沒有錯覺幻覺而說出不實之詞,而他的證供因為自相矛盾及難以置信而沒有被法庭接納,怎能說法官沒有質疑他的誠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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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Z. v: z' s1 `此外,香港特區籌委會於一九九六年一月成立,梁振英稱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他和梁寶榮同為出席香港特區籌委會會議而去北京,「偶然下」在酒店外遇上梁寶榮,並提及延長完成物業發展限期一事。當日梁振英,貴為香港特區籌委會副主任委員,負責香港政權移交事宜。而梁寶榮則是港英殖民地政府官員,正等待政權過渡的安排。在審訊中,政府披露的內部文件顯示梁寶榮對發展商十分同情(sympathetic)。梁寶榮對此亦不否認。到底梁寶榮對發展商的同情與梁振英有沒有關係?在北京會面中,梁振英有否利用籌委會副主任委員的身份向梁寶榮施壓?在特區成立後,梁寶榮於一九九八年被外放到北京擔任駐京辦主任,這是否與梁寶榮不肯在延長完成物業發展限期一事上就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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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位資深測量師,從事多年公職,亦對政府土地政策瞭如指掌,梁振英理應知道︰要求一位部門政策首長以口頭協議形式,毋須地政署長審批,允許地產商延長完成如心廣場的發展期限,而免繳罰款和補地價是一項明顯越軌和不合情理的要求。他是否在當時的特殊的政治環境下包括過渡期末,向一位公務員施壓後並令大地產商受益?煩請梁振英先生向市民大眾清楚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