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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被撞」案的意義 - 王永平

特首在出席一個公眾場合後聲稱被一名示威人士撞到胸部,導致警方把兩名涉事者控以「擾亂秩序行為」罪,結果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無論稍後律政司是否決定上訴,這宗案件有幾項特別意義,值得記下來。6 G7 r5 ]  a2 f4 a
首先,整件事體現香港的健全法制和法治精神。特首被撞後,像市民百姓一樣,向警方報案,接著的檢控程序與同類案件沒有分別:警方查問證人、蒐集證據,律政司按案情證據,決定是否和以那項罪行起訴疑犯。律政司決定以擾亂秩序罪而非普通襲擊罪提出檢證,相信是因為後者證據不足。事實上,呈堂的錄影片段沒有顯示有肢體接觸,亦沒有證人說他看到襲擊情況。
3 I) h7 t3 e+ c雖然受害人身份顯赫,但整個審訊過程公開、公正。裁判官認同被告喧嘩、擾亂,但因為他們的行為沒有激發其他在場人士做出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所以不足以構成擾亂秩序罪行。另外,雖然首被告在拘留時曾表示事發時失足導致其手肘撞上特首肩膊,但因為警長在錄取此口供時沒有預先警誡口供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結果裁判官拒絕接納此供詞。此舉體現普通法下的檢控程序須符合公平、公義的原則。
; T3 c; k* R  l  u8 L6 S4 o. C法庭是講真話的地方。負責保護特首的警員承認他沒有見到特首被撞,只是看到特首用手按著左胸,斥責首被告撞他。所以由始至終,從特首到他的隨從,都是秉公處事,不會為了勝算而違背法治精神。tvb now,tvbnow,bttvb2 u( Z; q( k+ o$ C( n
可能不少內地同胞不理解這宗案件的處理過程和結果。但假如他們再想一下,這正是與內地有別的港式法治例子。
: m6 h% v8 k; _. C(作者為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客座教授。)
畸形人類研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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