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江蘇省溧陽市周建芳夫婦花了2萬元,在當地民政局投保了兩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該保險承諾,等他們退休後,每月可分別領取養老金450元和750元。
/ L; ?$ o }( ~+ f* @3 o$ n 去年,周建芳已經到退休年齡,溧陽民政局等部門卻告知他們,他們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只能選擇退保。(9月5日《人民日報》)
2 K: b* x- b0 d6 ~0 K) D 保了13年的保險,退休時卻領不到當初承諾的養老金,這事讓誰碰上都難以理解和接受。盡管在社會轉型期,一些政策、法規在不斷修訂、調整、完善,但這不是推卸責任的理由。
" S& g G+ U5 q, t8 ~ 溧陽有關部門以當年印發的《歡迎廣大人民積極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冊不是合同為借口回避責任顯然沒有道理。“宣傳冊”無疑是政府向廣大民眾發出的合同要約,宣傳冊的相關內容、雙方權利義務都體現在有關條款當中,只要民眾參保就生效,形成法律上的合同關係。
& }6 I6 s3 e: t4 m; itvb now,tvbnow,bttvb 因此,請別拿宣傳冊當擋箭牌,別以自身工作不違規不違法為由搪塞責任,政策朝令夕改,民眾不能成為冤大頭,事關政府公信力,不可不慎。(范子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