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局長楊建華稱娛樂場所、桑拿按摩都要安裝攝像頭,他表示:“在公共場所哪有隱私,如果公共場所有隱私那就是‘流氓’,公共場所有什麼隱私,既然大家都能夠見得光的有什麼隱私呢,這些都是奇談怪論。”(4月29日《廣州日報》)
: M: F1 f; S/ V7 j7 j: n5.39.217.76 按照楊局長的意思,一切以不裝攝像頭為前提的公共活動,都可以稱之為“耍流氓”。說得再直白一點,就是“公共場所無隱私”。這句話可視為技術化社會管控的圭臬,有了攝像頭,有了一天天升級起來的高清分辨率,公共安全等社會管理大可高枕無憂了,剩下的,無非是買多少攝像頭、裝在哪些位置、看風景還是看美女……
3 X8 {, g' R( a# ?1 w5.39.217.76 那麼,公共場所真的無隱私嗎?法律意義上的隱私權應該包含最基本的一個前提,即“隱私是特定人的隱私”。只有隱私主體才能決定是否放棄屬于自己的隱私,共同活動中的其他任何人無法“代勞”。換言之,你不能說他人不要隱私。就讓他人赤裸裸地晾曬在公共信息的鎂光燈下。事實上,傳統的“隱私止于門前”的理念早已滿足不了現代公民對權利與自由的追求,公共場所也存在某些私人場合,私生活不僅在住宅之內,也依存于外在環境之中。只要權利人相信其活動不在公眾視野中,即當事人有對隱私不被侵犯的合理預期———有“隱”的意思表達,于特定時間、特定空間、特定對象公開的“私”,也是個人權利界內的事。5.39.217.76# k1 F6 N3 \7 T) |4 K; T4 z+ q& A3 k
這些年,公共場所安裝的監視器在維護公共安全上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處不在的探頭也讓公眾的隱私感蕩然無存,過多過濫的攝像頭,已經引發了諸多隱私爭議。更重要的是,在我們主張“公共場所無隱私”的時候,連一部正兒八經的隱私保護法都沒有。: p$ `& G0 u9 {1 @3 j" I7 V
隱私關乎公民的尊嚴價值與社會的秩序價值,為了管理便利而罔顧個人隱私,這恐怕才是真違法。$ Y, V$ g7 f& O2 G) c3 S3 I/ o
(鄧海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