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變性人爭取註冊結婚的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裁定申請人敗訴。5.39.217.766 U. _0 T- J$ M2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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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接受變性手術、由男性成為女性的本港居民,因為婚姻登記處拒絕為他與男友註冊結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公仔箱論壇 k7 V z& ?$ K. f2 E- o
% l& w! F+ c5 l0 |" C2 J& V5.39.217.76爭議主要圍繞男女和婚姻的定義。政府一方在庭上表示,一個人即使經過變性手術,在法律上仍然維持天生性別。申請人一方則指出,申請人已完成所有手術,身分證亦已改為女性,不應因為體內有男性基因,而不容許她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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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的W兩年前在本港公立醫院完成變性手術,持女性身分證在社會生活,新朋友皆不知道她的變性經歷,視她如平常女子。《婚姻條例》第21條指明「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W在手術後4個月,其律師去信婚姻登記官查問可否與男友結婚,對方回復「不可以」,理由是W本身是男人,不符合條例中所指「女人」的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