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強姦女兒罪名成立,法庭今日(週四,5月20日)宣判被告入獄15年兼鞭笞10下,刑期即日生效。來自甘孟樂芭溪里的被告默蘭莫哈末(48歲)是被控於2006年11月中,晚上11時30分,在住家內強姦事發時17歲又1個月大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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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6B條文(亂倫),罪成可判入獄不少過6年,唯不超越20年,及另加鞭笞。
/ @3 F" Z+ j. d' Ftvb now,tvbnow,bttvb案中的受害者是被告的第3女兒。5.39.217.76' s* I/ U ]) W
控方傳召10證人1 X5 S( }9 `0 m
被告是於2008年12月15日,首次被控上關丹地庭,在審訊期間,被告在代表律師拉加古瑪協共傳召4名證人包括被告本人、被告妻子(受害者母親),而控方傳召包括受害者的10名證人上庭作供。
5 ]" l. c% ? ]" @4 I' J& E在下判前,主控官馬哈迪爾表示,身為受害者的父親,被告理應扮演保護受害者的角色,但被告卻對受害者身心造成嚴重的傷害。/ N& h. l: r5 M8 G: n
他表示,最叫人感到同情的是,受害者鼓起勇敢舉報父親的罪行後,其家人就一直排擠,甚至遺棄受害者。
: T5 v2 i& f% o" `5 y5.39.217.76他說,受害者在庭上作供時,可以明顯感受到受害者對與被告共處一室的恐懼。
/ n; A0 U3 d1 Ltvb now,tvbnow,bttvb與此同時,被告律師拉加古瑪在求情時則表示,被告尚要照顧家中的智障兒,希望法庭給予輕判。% E+ ]7 |$ l$ b/ d* t) y
法官莫哈末法倫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作出上述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