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換靚單位【明報專訊】新移民婦人申請公屋多年,去年終獲分配「上樓」,但因不滿結果,去信房屋署職員希望換較新的高層單位,並隨函夾附100元「慰勞」對方買水果,惹上行賄官非,為了這100元,婦人昨被判囚3個月。隨函夾鈔「慰勞」被告雷秀金(51歲)於2001年由台山來港定居,她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即去年5月8日向房屋署助理文書主任何燕燕提供100元報酬,以換取對方協助或優待她申請公屋單位。辯方求情指出,被告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其丈夫、次子及弟妹昨到庭支持,並呈上求情信,指被告非常有家庭責任,一時愚昧才干犯案件。被告還押期間仍記掛家人,因為丈夫需出外打工,照顧兒子職責全落在她身上。被告已深切痛悔,她不熟悉本港法律,當時懷着一片謝意才會夾附金錢在信件內,被告現已明白正確的答謝方法,希望法庭判以緩刑,相信對被告已起警醒及阻嚇作用。控方引用行賄案例,指即使被告初犯、感後悔及有良好背景報告,均不是量刑因素,行賄一般都會判處即時監禁。裁判官考慮案件涉及金額小,行賄手法不複雜,判被告監禁3個月。案情指被告申請公屋近6年,去年4月終獲分配彩虹邨一個4樓單位,同年5月被告去信房屋署職員,表示希望更換一個較新及較高層的單位,並感謝對方多年來協助處理她的申請,隨信夾附100元供職員買水果,惟有關職員早已離任,另一職員代為拆信揭發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