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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篇:美國三權也講合作

宋小莊 法學博士  話說回來,中央領導人之所以提出「三權合作論」,就是看到香港特區三權過度制約和偏差,忽略合作,才有所提醒。但這不等於說廢除三權之間的制約。三權的制約和合作是符合辯證法的。  香港政界和法律界一些人有兩個誤解;一是以為香港特區實行三權分立體制;二是以為凡實行三權分立體制的國家和地區,就一定發生三權制約,不發生三權合作。2008年7月國家副主席習近平在香港會見特區三個機構負責人時曾提到管治團隊要精誠合作。2009年11月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澳門回歸十周年研討會上強調行政、立法及司法的配合,香港大律師公會都發表聲明反對,香港不少人也不接受「三權合作論」,就是上述誤解的反映。 香港並非實行三權分立  對於香港特區不實行三權分立,而實行行政主導,「一國兩制」的設計師鄧小平已經說得很清楚,不少起草委員(如蕭蔚雲)也作了論證,在此不必贅述。但對三權分立也講合作,社會上少見討論。由於美國是世界公認的三權分立國家,如果美國也講三權合作,則實行其他政治體制的國家和地區要講三權合作,就不會令平時不讀書的大律師公會感到奇怪了。  從美國憲法的設計來看,不但體現三權制約,而且體現三權合作。就立法而言,立法的通過或否決均可以「兩權」之間的合作方式來達成。例如:美國總統得到參眾兩院各過半數合作可以通過立法;總統得到參眾兩院任何一院三分之一的合作,可以否決立法。就財政預算案而言,參眾兩院任何一院半數均可制衡;反之,得參眾兩院各過半數合作可以通過。這就是行政立法的合作。  美國憲法是220年前起草的,對總統的權力列舉實在少得很;美國憲法第10條修正案又將剩餘權力保留給各州(只有聯邦國才這樣做,但不同的聯邦國對剩餘權力的處理並不相同)。可想而知,職權有限的美國總統不可能適應三百多年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但事實上隨美國的強大,美國總統的職權也不斷擴大。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美國的歷史就是總統擴權的歷史。但為何美國總統能擴權,主要在於得到司法的合作,最高法院通過釋憲,確認總統在憲法中未明示的權力,擺平了種種對總統擴權的挑戰。這就是行政司法的合作。  至於司法與立法合作的例子更多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可以國會立法抵觸憲法為理由不予適用。但在對懷疑抵觸憲法的國會立法的司法覆核中,少於半數的案件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國會立法是否合憲的訴訟中,法院傾向於支持立法,傾向於作合憲的解釋。 三權忽視合作 對港冇益  上述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立法司法的合作,在美國憲政史上有大量的範例,即使不是專門的研究者,也都可以從日常生活中感覺到。美國憲法學者著書立說皆不諱言,美國憲法是一個政府三個夥伴之間的合作協議,有的法官還在判詞中加以闡明。在Ex parte Grossman(1925)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塔夫特(William H. Taft)就直率地說:「聯邦憲法沒有公開宣稱政府各分支應當保持分開和獨立。……憲法在可行情況下使司法與其他分支一樣具有自主性,但司法須尋求其他分支必要的合作。」  話說回來,中央領導人之所以提出「三權合作論」,就是看到香港特區三權過度制約的偏差,忽略合作,才有所提醒。但這不等於說廢除三權之間的制約。三權的制約和合作是符合辯證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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