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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外逃被抓 吉林貪官判無期

吉林省煤炭局大連海外發展公司經理王延林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財產278萬元人民幣,另挪用公款596.7萬元用於個人經營活動,造成國有財產巨大損失無法挽回。日前,王延林因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據吉林省當地媒體報道,2004年5月份,王延林因涉嫌貪汙被「雙規」。6月4日淩晨,王延林逃脫。 此後辦案人員查出,王延林於1999年6月使用偽造文件、虛構法人代表的手段,在長春註冊成立雞西礦務局平崗煤礦多種經營公司長春銷售處,涉嫌偷稅。2005年12月30日,警方在大連市將王延林抓獲。2006年7月31日,王延林因犯偷稅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07年12月4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將王延林涉嫌貪汙一案交九台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經詢問證人,掌握了王延林個人成立長春銷售處,並從大連海外公司支走大筆款項用於銷售處經營的線索。 2008年6月19日,九台市人民檢察院以王延林涉嫌挪用公款罪,決定對其立案偵查。當時王延林在逃,檢察院對其網上通緝。當年8月14日,王延林再次落網。 2009年10月29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王延林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王延林身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侵吞巨額國有財產,挪用公款歸其個人用於經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應依法懲處。鑒於案發前其已歸還部分財物價值300萬余元,對挪用公款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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