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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千萬日幣 混進來 回不去 外幣未申報沒入 釋憲:不退錢

一位在日本某大學任教的張姓教授,帶四千萬日幣回台準備買房子,違反一萬美元的攜帶上限,但入境時僥倖逃過檢查,後來房子沒買成,欲攜帶出境時被海關查獲沒入,他尋求救濟無效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十二日作出六七二號解釋,認定不違憲,亦即錢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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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十二日作出六七二號解釋,攜帶外幣入出境申報不實者,超出一萬美元等值部分,海關依違反管理外匯條例予以沒入,未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但管理外匯條例有關外幣申報規定,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應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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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釋憲案的三位聲請人,分別攜帶四千萬日幣、四十八萬港幣及一百六十萬港幣出入境時被海關查獲。解釋文指出,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攜帶外幣出入境,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第廿四條規定「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及申報不實者,超過申報部分均沒入。」財政部於九十二年三月發布命令「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一萬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 n8 U1 E' e( B

% s& V& R+ ]+ f8 G! q5.39.217.76大法官認為,前述申報規定,有助主管機關掌握外匯資金進出及收支動態,並得適時採取必要因應措施,以穩定金融兼具防制經濟犯罪。5.39.217.76- M1 S; m  t: a' }6 ~% R" J

9 }: x% j& ^/ d- l# B$ N5.39.217.76針對大法官釋憲解釋,財政部表示,目前海關處理入出境旅客攜帶外幣,在先前發布的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辦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辦法中,都有明確規定申報程序及方式,也都有在執行前,完成預告程序,行政程序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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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有關查驗旅客限額一萬美元以上外幣,海關只是代執行單位。目前在旅客申報書及機場都有廣告標語提醒,執行上都有完成告知義務。根據關稅總局統計,去年海關沒收的違法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件數約二十件,總金額約新台幣一七○○萬元,主要集中在美元、日元、及港幣。其中,美元八件、二十二萬餘美元;日圓六件、一二○○萬餘日圓;港幣六件、一五○萬元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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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jwah

嘩﹗呢個真係重大的教訓哦﹗多謝樓主分享新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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