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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選制 應著眼過半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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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平面媒體又開始熱烈討論修憲與總統選舉制度改革的相關議題。筆者對於總統選舉究竟應採相對多數還是絕對多數並無特別的偏好,今僅藉本文提出最近討論中被忽略的一些層面,以供各界人士參考。5.39.217.76) E1 `0 Y- W, u! J. o
從過去到現在,台灣在討論所謂的「絕對多數決制」,事實上僅是指法國總統選舉所採行的「兩輪決選制」。但放眼國際,所謂的「絕對多數決制」其實不只一種,尚包括澳洲眾議員選舉所使用的「偏好投票制」,以及最近倫敦市長選舉新採行的「第二選擇補充投票制」等。而下文中,僅針對「兩輪決選制」進行探討。5.39.217.76- J1 @) |, b1 B9 k3 Z
一般而言,「相對多數決制」在候選人不只兩位的情況下,的確有可能產生「少數總統」。但長期而言,「相對多數決制」更傾向導致「兩黨對決」局面的出現(如我國二○○四年、二○○八年的總統大選)。因為投票只有一輪,同陣營中候選人間的競爭,必須於選前搞定;如果任一陣營的分裂,導致有兩組候選人出馬競選,則往往意味著選舉的失敗。因此根據經驗法則,長期而言,「相對多數決制」傾向導致「兩黨對決」局面的出現,否則選民也會學習如何進行「棄保投票」。 0 K2 K: n3 ~& U1 t) x;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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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_0 V8 `) z& n! R7 m; w  e而「兩輪決選制」則可能會鼓勵更多候選人投入第一輪的選戰,同一陣營候選人之間要在選前進行整合難度更高。在第一輪投票時,幾位主要的候選人要努力爭取前兩名進入第二輪決選的機會;即使第一輪未能擠入前兩名,只要能獲得一定比例的選票,就有了和前兩名候選人在第二輪投票前,進行政治結盟、甚至政治交易的籌碼。在一九九六年俄羅斯的總統大選中,葉爾欽為了在第二輪投票前,能夠爭取到得票位居第三的雷別德的支持,所允諾的職位交易,便是最明顯的案例。
7 E  @+ |. J% m$ r( h再以法國第五共和總統大選為例,自一九六五年首度舉行總統直選以來,已舉行過八次總統大選。在歷屆選舉中,候選人最少六位,最多十六位,但沒有一次能在第一輪就決定勝負,並且有三次還出現第一輪的領先者卻在第二輪投票後落敗的結果。而第二輪兩位候選人誰能夠勝出,往往只是反映著政治結盟結果,而產生的「人為製造出來的多數」。
$ _1 y3 u/ r9 @* X; z3 S事實上這兩種選舉制度各有利弊,但如果就各國實際的實施的狀況而言,目前全世界九十餘個總統民選的國家中,採行「相對多數決制」的約只有兩成,採行「兩輪決選制」的約近六成。顯然不管是不是「人為製造出來的多數」,確保「過半統治」的正當性,可能仍然是多數國家的制度設計者所最在意的評估指標。 # Q( w$ b2 S( J9 k(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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