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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泳詩﹕還公道抑或損公道

——談立法會調查甘乃威4 z) \/ o1 B4 l. R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通過動議,啟動取消議員資格的機制,由內委會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甘乃威事件。甘乃威議員涉及強烈指控,備受公眾關注,由立法會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事件似乎是眾望所歸,但這個做法又有否考慮到事主的意願和權益?5.39.217.765 `2 L! j1 E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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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8 K: u2 |) A# ~1 D4 W首先,從報章轉載事主的聲明中可知,事主沒有要求立法會調查,也沒有表示要提出訴訟,而只是要求民主黨內部嚴肅處理。換句話說,事主並未有公開事件詳情的意願或準備。如事主要向前僱主提出性騷擾投訴,在現行法律和機制上,可以由僱主機構內部處理,或由平機會處理,或由法院審理。在前兩者的方法中,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是絕對保密的,投訴人面對的壓力也相對較小。如果在前兩者的方法中處理得當,事主又有足夠的支援,事件便可以圓滿解決;如果不滿意,事主也可以繼續追究責任和上訴。* I- _" j2 @5 O% I1 p7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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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立法會展開的調查,卻無疑迫使事主暴露更多私隱,更未能保障事主的法律權益。一般性騷擾的民事追討,事主可以要求被投訴人道歉、賠償、機構改變政策,以及復職轉職等等。立法會提出的譴責議案,通過結果只是罷免甘乃威,並不關乎事主本身的權益。然而,假如立法會的調查最後認為甘乃威沒有性騷擾,卻很可能影響事主從其他途徑申訴的結果,例如平機會和法院。對事主而言,這又算什麼公道呢?有沒有徵詢過事主要求什麼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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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立法會這樣做也立下了一個很壞的先例。這次事件中未等投訴人申訴,或者未有一個確切和實質的指控,單憑報道傳聞立法會便率先提出譴責議案。那麼,日後如再有任何涉及議員的性騷擾傳聞,立法會是否都會先於投訴人提出指控或投訴前,提出譴責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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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加重事主壓力
! N2 e. k& K3 c0 o性騷擾往往都是由輕微事件開始,如當事人立即反擊,令對方知難而退,或由機構內部即時調解或懲處,便能將傷害減到最低,而且最快討得公道。今次立法會的做法,等於向日後的性騷擾受害人宣告,如要投訴立法會議員,便要有心理準備應付立法會的聆訊。如此一來,將為日後的受害人加大壓力,面對性騷擾欲投訴時,需要考慮更多公眾壓力或投訴對象的處境;二來,由於參與調查和作供需要付出龐大心力,完成立法會的調查後,更可能會大大打消了事主再作其他投訴或追討的意欲,影響事主本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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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一些立法會議員會說,專責委員會不會強制傳召證人出席,事主是否協助調查純屬自願。然而,事件發展到今時今日,傳媒已披露了事主的個人資料,全城議論紛紛,妄自推斷甘乃威是否有性騷擾,已經令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如果事主拒絕協助調查,將如何面對公眾的批評?在這種形勢下,事主又談何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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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問題在於不尊重事主的自主權,侵犯了事主的權利。如果處理投訴時也沒有尊重事主的意願,令事主感到再一次被操控,其實無異於二重傷害。所以,立法會是否調查及如何調查,都應該優先考慮事主的意願。無論如何,事主應該有權利選擇用何種方式處理性騷擾的投訴,這才是我們應該追求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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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新婦女協進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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