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應當感謝大法官會議遲至昨日始宣告釋憲結果。5.39.217.763 x0 A! [) g+ U, U$ N! m7 D
在釋憲案進行的這九個多月間,陳水扁及民進黨尚能利用催促釋憲來進行操作;如今釋憲案出爐,陳水扁少了一個重要的炒作題材,且將在二審的「羈押 /抗告」的角力中亦因此失去支撐,民進黨也失去了一個「聲援」的支點。
, i5 P- s" a5 D' B; [* m8 G六六五號解釋對陳水扁聲請的四個釋憲項目,三項認定審檢的處置合憲,一項駁回不受理;焦點則是在「法官法定」及「羈押要件」兩項。
* J5 A9 U' N* n* p7 htvb now,tvbnow,bttvb歷來關於羈押要件的爭議,皆在「重罪/串證之虞/逃亡之虞」的關係,究竟是or或and?亦即必須三者皆備,或有其一即可。昨天,大法官的解釋,主張「合憲性限縮」,亦即認為,在有重罪嫌疑「且」(and)有串證、逃亡之虞時,加以羈押,無違「比例原則」。謝文定的說明亦指出,「重罪」加上「罪嫌重大」始能羈押,這也是and的觀念。此一解釋對未來被告之人權維護應有助益。
5 D: {% F+ r7 n$ p7 { X1 ]1 _但即使以大法官「必須三要件皆備」的「限縮觀點」,一審以陳水扁的重罪嫌疑、串證、逃亡之虞加以羈押亦屬合憲。二審有了一審定罪判刑的基礎,羈押要件則更為具體。
2 b5 A z4 Z2 C至於「法官法定」的疑義,大法官認可了「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接受「後案併前案」的原則,也接受了庭長會議的合法正當性;換句話說,一審由蔡守訓審理,雖其間曾有波折,但仍是經「法定」程序交由他審理,符合「法官法定」。
6 I! V. }: T Z' @5 ?1 r大法官此一解釋,將使二審的環境更趨安定,陳水扁可定下心情好好打官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