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常常發生外籍配偶申請來台簽證,卻被外交部拒絕,也沒有告知拒發理由的情況。監察院調查後認為,外交部拒發簽證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同時外配與家人團聚的權利應受保障,因此糾正外交部,要求外交部改善,建立外配面談的標準辦法。9 e9 n4 u& {# l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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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外籍配偶數量不斷增加,但是根據統計,每年大約有35%的外配申請來台簽證時遭到外交部拒發,不但沒有被告知理由,也沒有以書面方式附上拒發理由和尋求救濟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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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指出,拒發簽證是主權國家行使主權的行為,不需說明理由,不過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外配與家人團聚的共同生活權受憲法保障,並不是政治問題,若是被拒發簽證,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而且外交部沒有訂定與外配面談的裁量標準,拒發簽證也沒有留下紀錄,加上我國今年4月才通過2項國際人權公約。監委調查後決定糾正外交部。監察委員沈美真說:『(原音)所以我們認為說,他應該建立一套面談辦法,而且把你的裁量權的基準,什麼時候該讓人家進來,什麼時候不需要,甚至說什麼要告訴理由,什麼時候不應該告訴理由。就算你要告訴理由,你內部應該有個紀錄,所以我們認為說他應該做這些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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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a1 m/ a& K1 N' M0 k5.39.217.76監委趙榮耀也表示,這是監察院對保障外配權益的重要一步。人權是普世價值,外配與家人團聚與一般外國人入境台灣本質上不盡相同,他認為外交部應該以另一種標準看待簽發外配的來台簽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