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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恐遺後患

攸關未來產業發展的「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例」)刻在立法院審議,接續年底即將廢止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簡稱「促產條例」)。此項法案當此台灣產業轉型、升級與提升競爭力之關鍵時刻,本應有耳目一新的作法,結果不但令人失望,也平添無限隱憂。 綜觀產創條例內容,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無形資產流通與運用等,較能與創新本質相契合;但是產業園區、工業專用港等,合計多達34條,連同相關罰則、附則,約占全部條文一半,卻與本條例本質相去甚遠;主要原因在於該條例草案將經濟部原本規劃的「產業三法」,即「產業基本法」、「產業創新加值條例」、「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倉促整併,卻以「產業創新條例」命名,不但無法涵蓋全部內容,也凸顯法案品質粗糙。 就租稅減免言,產創條例雖將促產條例引發爭議的自動化、汙染防治、貧瘠地區等之投資抵減,以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五年免稅與股東投資抵減等項目刪除,值得肯定,但仍保留對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提供投資抵減,對營運總部、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免稅,且完全移植於促產條例,自然予人有創意不足及「新瓶裝舊酒」之譏。 租稅減免獎勵產業發展在台灣已實施了50年,至今仍然尾大不掉,不但破壞稅制、影響稅收,更因其性質上屬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徒然製造稅負不公及產業競爭的不公平性。若在政策工具上真能有突破性的創新,就應全面取消租稅減免,戒掉減稅成癮的習慣。或許有人認為減稅項目大幅縮小已難能可貴;然而基於以往經驗,每一租稅獎勵階段之初,減稅項目總不會太多,到頭來必然形成浮濫局面,有如癌細胞擴散敗壞財稅根基,若不完全切除,必然後患無窮。具明顯外部效益大的功能別活動,如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條例中授權各主管機關經由評估透過預算直接補助,以期提升其創新力與競爭力,那麼賺錢就應一視同仁課稅,反而公平合理。 在此特別指出者,法案審議時立委主動增列營運總部適用15%的單一營所稅率,並與新條例提供的租稅減免優惠擇一適用;如此不但破壞稅制完整、徒增稅制複雜度,也嚴重破壞提供租稅優惠的立論基礎。經濟部當初強力主張保留租稅減免的理由,認為具市場失靈或外部性的功能別活動,須以租稅減免為矯正工具;並一再指出功能別獎勵與營所稅率調降之政策目的不同,不能混為一談。言猶在耳,如今又贊同對營運總部一體降低稅率,必然造成租稅優惠與功能性活動(例如研究開發、權利金、管理服務等)完全脫鉤的現象。若是未來其他事業亦要求比照辦理,功能性獎勵恐將全面破功,達不到本條例所主張的創新發展目的。既然如此,就應回歸正途,建議立法院審議時刪除租稅減免條文,並將營所稅率由20%再調降到17%左右,幾乎是全球最低,反而更能營造輕稅、簡政的租稅環境。 最後,令人擔心的,政府一方面在產創條例強調「產業別獎勵取消、功能別獎勵加強」口號,另方面又在推動包括生物科技、文化創意、綠色能源等六大產業時,大開減稅之門;亦即表面上經由產創條例縮小租稅減免,實際上卻從其他管道尋得廣大出路,極可能造成產業減稅浮濫的失控局面。政府若不能在產業別獎勵懸崖勒馬,功能別與產業別「兩手策略」交相運作的結果,必然更加嚴重破壞稅制,國家財政與租稅公平恐將雙輸,官員與民代都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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